有条件地区可将非户籍地大重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
日前,我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下发,救助对象从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向因病致贫对象拓展。将支出型贫困家庭,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明确纳入救助范围。
救助对象
分为因病致贫型等三大类
新修订的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将救助对象分为三类,即:重点型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型医疗救助对象、拓展型医疗救助对象。
重点型医疗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简称低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以下简称60年代老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以下简称孤儿)、市、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等7类对象。
因病致贫型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低保边缘家庭(家庭月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且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支出型贫困家庭(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最低限度费用支出突然增加,由于收不抵支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拓展型医疗救助对象,即: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将其他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统称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持有当地居住证3个月以上非户籍地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低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60年代老职工、孤儿、重点优抚对象、特困职工自取得相应对象身份后即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因病致贫型和拓展型医疗救助对象须经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综合调查后,由县(市、区)级民政部门认定。
救助方式
重点对象参保参合全资助
如何救助?据了解,对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其他医疗救助对象的参保参合个人缴费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因素确定。
新修订的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规范医疗费用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符合规定的个人自负费用给予救助,包括住院和门诊医疗救助。门诊大病种类与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规定的病种相对应。
医疗费用救助具体范围又有哪些?据悉,医疗费用救助范围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对费用负担过重的救助对象,可以参照当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给予补助。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病种付费的医疗救助对象,对病种定额补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剩余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救助标准
重点对象取消起付线等限制
在重点医疗救助对象方面,对低保人员、60年代老职工、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等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应当全面取消救助起付线和救助病种限制,对其政策范围内门诊、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住院费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的50%,门诊费用救助年度累计不超过3000元。特困职工、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孤儿等对象的具体救助标准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医疗救助对象方面,因病致贫型、拓展型医疗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应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综合考虑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当地筹资情况等因素,逐步取消病种限制,重点考虑实际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分类分段设置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原则上重点医疗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高于因病致贫型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型医疗救助对象高于拓展型医疗救助对象和其他医疗救助对象。
结算程序
纳入即时结算的直接扣减
对纳入即时结算范围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其至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由医疗机构直接扣减医疗救助费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所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经民政部门审核后,由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支付给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
即时救助未覆盖到的医疗救助对象,应当按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补偿审核表或结算单(医疗费用发票)等能够证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由民政部门参照临时救助的一般性程序进行审核,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直接支付给医疗救助对象。对救助对象个人的救助资金,原则上通过转账方式,减少现金支出。
对于不能按时缴纳住院押金的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及时给予救治。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对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的医疗救助对象,不应降低救助标准。(金山 袁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