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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100个病种实行“明码标价” 医院不得另行收付费

 原标题:100个病种实行“明码标价”

近日,合肥市物价局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合肥市按病种收付费意见的通知》(讨论稿),公布了100个实行按病种收付费病种。合肥将逐步减少按项目收费,建立“有激励、有约束”的收费和支付政策机制,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患者个人负担。

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 全部“打包”收取

此次合肥市对结节性甲状腺肿等100个病种实行按病种收付费,此标准为医疗机构的最高限价,市属公立医疗机构三级医院收付费标准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凡主诊断、主操作符合实行按病种收付费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及自费患者均应纳入按病种收费范围。市属公立医疗机构二级、一级医院收费标准按三级医院90%、80%执行。

类似于“打包”收费,按病种收付费标准包含患者住院期间所发生的诊断与治疗等全部费用,即从患者入院,按病种治疗管理流程接受规范化诊疗最终达到疗效标准出院,整个过程中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手术、麻醉、检查检验、护理以及床位、药品、医用材料等各种费用(指定的植入类高值耗材除外)。

凡纳入按病种收付费管理的病例,医院不得在病种费用外另行收付费。

患者病情较重等特殊情况花费较多 可退出按病种收费

“打包”收费后,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即医疗机构实际发生费用低于病种收付费标准的,结余部分作为医疗机构的医务性收入,超出部分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按病种收付费并非是一成不变,而是定期对单病种收付费政策进行评估,根据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变化情况、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评估结果,动态调整单病种收付费标准。

如果因患者病情较重、体质特殊、确需转院治疗等原因,导致实际发生医疗费用明显偏离病种收付费标准的病例,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退出按病种收费,仍按原收费方式结算,各病种退出率严格控制在15%以内。

患者自愿选择单人间、双人间以及特需病房,其床位费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部分,不纳入单病种限额标准,由患者个人负担。指定的植入类高值耗材价格和结算标准,按现行的医保政策规定计算。

按病种收付费的病种全部纳入医保

按病种收付费管理的病种中,个人按规定支付的费用和按病种收付费限额除外的医保高值耗材个人支付费用,全部纳入医保个人支付费用的累计范围。符合职工大病、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政策,以及符合医疗救助补助政策的医疗费用,继续按相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按单病种就医过程中,其用药、治疗、检查等不受医疗保险相关目录范围的限制,不承担住院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乙类自付费用和其他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费用: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参保人员,医保基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参保人员,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

医疗机构收付费标准按最高限价下浮5%的,相应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提高5%,参保人员个人自付降低5%。即:职工医保基金支付85%,个人支付15%;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5%,个人支付25%。

新农合基金和个人支付比例根据分级诊疗医保政策以及病种等级情况,新农合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40%、50%、65%和80%,个人支付比例分别为60%、50%、35%和20%。

鼓励将日间手术 纳入按病种收付费范围

根据要求,医疗机构应在符合医学原则下,对参保人员实施单病种医疗服务,并严格遵守“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医疗服务规范,保证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医疗机构不得因实行按病种收付费推诿患者;不得以合并症、并发症等为由,对符合按病种结算的患者拒不执行按病种收付费政策。鼓励将日间手术纳入按病种收付费范围。

合肥市物价局收费管理处表示,医疗机构还要对接诊患者实行首诊负责制,严格执行国家诊疗技术规范,确保医疗服务质量。不得简化诊疗过程或分解住院次数,不得串换诊断,不得将入院后的检查检验费用转为门诊收费,严禁任何形式的外购药品等行为。要尊重患者知情权,在实施按病种收付费前,要将收付费标准、临床路径和治疗规范、使用药品及耗材、进入和退出机制告知患者,做好与患者的沟通。晨报记者 余佼佼

 
来源: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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