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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调整

市区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由210元调整为240元,住院报销比例提高3个百分点
 
 


 

徐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 赵卫东)11月6日上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新城区徐州报业传媒大厦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调整作详细解答。

据介绍,我市于2017年7月完成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机构整合、职能调整,建立了覆盖790万人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并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制度运行近一年来,各项待遇保障水平稳中有升,基金运行总体平稳,城乡居民公平享有较高水平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初步实现,整合工作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今年7月11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人社部、卫健委等四部门印发了《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8〕2号),对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推进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改进管理服务等事项提出了明确要求。根据上级要求和我市实际,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适当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市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调整徐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徐政办发〔2018〕179号),对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进行调整。

筹资标准医保待遇水平同步提高

市区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由210元调整为240元,各县(市)由180元调整为220元,铜山区、贾汪区由200元调整为220元,大学生缴费标准保持210元不变。

提高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全市一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提高3个百分点,各县(市)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将中药饮片中的颗粒剂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取消乙类中药饮片(限复方使用的除外)10%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提高重症精神病和巩固期精神病门特待遇。重症精神病按病种收付费月度结算标准从260元提高至300元,巩固期精神病按病种收付费月度结算标准从240元提高至280元。不具备按病种收付费条件执行的,可实行按项目付费,门特起付标准为2000元,基金支付比例为70%。在一个统筹年度内,重症精神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6000元,巩固期精神病最高支付5000元。

管理服务进一步优化

取消市内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住院就医转诊手续,实现全市范围内就医无异地。进一步扩大参保人员就医选择面,参保人员享受门诊特定项目待遇时,可增加选择1家本统筹区内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参保学生儿童享受门诊统筹待遇不受定点医疗机构级别限制。此外,进一步明确非正常转诊转院的认定标准,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区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符合异地就医规定且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按转诊转院应报销额的50%给予报销。

新政策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下一步,市人社局将高效做好政策落地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努力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方便快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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