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股市近期持续走高,相关投资理财市场再次成为关注热点。因专业知识技能匮乏,很多人开始委托某些机构或个人帮忙理财,期望获得较高收益。为了安全、保险起见,许多委托人与受托人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签订保底条款,包括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和损害填补承诺条款等。 然而,投资于股票、黄金、期货、债券等方面的理财不同于银行存款,在操作过程中存在着很多不确定性,再高明的理财专家也有失算、失手的时候。近年来,由于理财保底的承诺无法兑现而引发的纠纷呈现增长趋势,其中大部分是由于委托方对于法律的误解。目前,在我国民商法中虽然没有对保底条款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但依照民法原则,由于保底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和市场基本规律,将风险完全分配给受托人,助长了委托人的非理性行为,因此此类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往往对其效力持否定态度。同时,由于保底条款已经成为合同的核心条款,当事人缔约目的和权利义务全部围绕该保底条款发生,因此保底条款无效,则整个理财合同亦无效。合同无效后,当事双方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在本期的一则理财纠纷案例中,董某将95万元委托给同事弓某进行股票投资,并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协议中约定无论投资赔赚,弓某都将在1年后归还给董某112万元。然而,弓某股票投资严重亏损,使董某账户里仅剩12万余元,为此,董某一怒之下将弓某诉至法院,要求兑现保底条款的约定。不过,这样的保底条款并没有得到法院认可。
理财有风险,委托需谨慎。希望读者在委托理财时切莫听信花言巧语的保底承诺,理性分析,冷静判断,免得自己辛苦挣的钱财打了水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