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违建“民告官”三年来胜诉率近25%
昨天上午,北京市三中院召开涉违法建设行政案件新闻通报会。三中院表示,近3年来,这类“民告官”案件胜诉率近24.88%,大多数案件中被诉行政机关为乡镇政府。行政机关违法案件中,违法原因绝大部分系程序问题,说明有些行政机关没有处理好公正和效率的关系。就赔偿引发的涉违法建设行政案件中,主要赔偿诉求在于违建房屋拆除后的建筑材料处理,以及违建屋内的财物损毁。
“民告官”三年胜诉率超24%
三中院介绍,近年来,随着城镇化的推进,违法建设问题越来越突出,成为影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老大难问题。当前,北京市各区均面临着严峻的拆除违法建设工作形势。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三中院行政庭共审理涉违法建设行政案件217件,均为二审案件。行政机关败诉案件共计54件,占案件总数的24.88%。
涉违法建设行政案件的被诉机关主要包括规划委员会、乡镇政府、城管执法监察局、国土局。其中,乡镇政府占绝大多数。在这3年内,乡镇政府被诉案件分别占到此类案件总数的65%至85%之间。
行政机关违法多因程序不符
绝大多数行政机关败诉案件中,败诉原因为程序问题,且被诉行政机关均为乡镇政府,说明乡镇政府在查处及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过程中没有处理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三中院介绍,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拆除决定及强制拆除行为系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三个阶段,但有些行政机关未按照该程序进行。
2013年6月29日,北京某镇政府认定某种植园大棚操作间未经批准,属于违法建设,向某种植园送达限期拆除通知书。同日,某镇政府对操作间予以强制拆除。高某诉至法院,认为大棚操作间是农业附属设施而不是违法建设,且执法程序违法,要求判令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法院审理后认定,种植园操作间确系违法建设,镇政府可以按规定拆除涉案房屋。但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的前提是先行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镇政府于2013年6月29日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并于当日实施拆除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被诉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此外还有一些行政部门因越权,公告过于简单等原因败诉。
强拆前应制作室内财物清单
据北青报记者了解,涉违法建设的行政赔偿案件,每年都占全部违法建设行政案件的30%至40%间。凡是起诉时涉案违法建设已被拆除的,无论是强制拆除还是自行拆除,违建主大都会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取得国家赔偿,应以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的侵害为前提条件。因此,违建主就违建本身的价值及利用违建从事经营、出租或另行租赁房屋等损失提出行政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赔偿一般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违建主就违建拆除后建筑材料残值提出索赔,如行政机关在拆除前未依法给予违建主自行拆除机会,导致建筑材料全部或部分毁损,或行政机关未给违建主自行清理残值机会;另一种是就室内物品的损失提出赔偿,如行政机关未依法通知违建主到场、未依法履行制作室内存放物品财物清单等证据固定义务,导致违建内的物品毁损。
文/本报记者 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