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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3万余条业主信息遭房管局工作人员泄露

   昨天(26日)上午,钟楼区法院对我市首起系列侵犯公民信息案件一审宣判,殷某等4被告分别被判处10个月至1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罚金和没收违法所得。

   今年5月份,我市警方在侦破一起专门倒卖个人信息案件时,顺藤摸瓜,查到了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源头——常州市房管局下属单位房产信息中心,并成功将“潜伏”在这里的“内鬼”殷某抓获。至此,这起在我市影响较大、涉案人数和受害人数最多的侵犯公民信息案件浮出了水面。

   据介绍,今年31岁的殷某案发前是市房产信息中心技术科工作人员。从2009年至2016年5月,殷某在市房产信息中心及其全资投资公司房信网络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负责房产信息中心商品房预售系统日常运行维护与管理的职务之便,为徇私利,违反保密规定,擅自将商品房预售系统数据库中的3万余条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包含小区业主姓名、联系方式、购房地址等)以每条一两毛钱的价格通过QQ文件、QQ邮箱传输的方式销售给邻居章某某。

   随后,上述信息又被章某某以0.9元至1元左右的价格转卖给前同事顾某,顾某又以普通住宅每条0.9元、别墅每条1.2至1.5元不等的价格倒卖给朋友李某某,而李某某又以每条4.5元的价格出售给从事房地产销售中介和房屋装修的他人。这样就致使房产信息中心系统中的业主个人信息严重泄露,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今年5月28日,殷某和章某某得知顾某、李某某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便主动到公安局投案,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殷某、章某某、顾某和李某某等4被告退出上述非法获取的利益。

  钟楼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现场

   合议庭最终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分别给殷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判处章某某、李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顾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没收以上4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陈德严 黄敏 殷益峰 )

   案情披露

   3万多条个人信息,是这样被泄露出去的

   个人信息泄露已不是新事,从以往披露的多宗案件中,公民个人信息买卖已经极为常见,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相关的司法判例显示,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商业机构,凡是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地方,都有可能成为买卖信息的一个源头。

   本案中,作为信息泄露的源头殷某是房产信息中心的从事信息技术的工作人员,交友不慎、贪图小利,一不小心成为泄露信息的“源头”。

   2015年时,殷某所在小区举办一次业主大会。会上,殷某认识了同住一个小区的章某某。章某某之前从事房产中介,一听说殷某的工作单位,就主动跟殷某套近乎,经常请他吃饭、唱歌。没多久,两人关系就拉近了。

   章某某时常会通过QQ让殷某查询一两户房产信息情况。去年10月的一天,章某某让殷某查几个我市新开发小区业主的个人信息,并承诺,如果帮他搞定了就给殷某一定好处。

   随后,殷某就在单位的数据库中,把业主的信息复制然后通过QQ传给章某某。章某某收到这些信息后,一般会在几天后通过微信红包或转账的方式打给殷某“劳务费”。

   从2015年10月到今年5月,殷某先后向章某某提供了3万多条业主信息,涉及近20个新建小区,而殷某本人获利1万余元。

   章某某在拿到这些一手的业主信息后,找到之前在房产中介工作时的一个女同事顾某,让顾某联系买家。顾某认识一个朋友李某某,李某某刚开了一家装修公司,正需要业主信息,两人一拍即合。

   据顾某交代,她卖给李某某的信息普通住宅每条收费0.9元,别墅每条收费1.2至1.5元不等。顾某拿到这些钱后,就分给章某某、再让章某某转给殷某,3人基本是平分。

   从殷某到李某某还只是单线联系,这些业主信息都是单线在传输。但从李某某开始,信息就开始扩散了。

   今年30岁的李某某之前在我市一家装修公司工作过,2015年时,李某某和几个朋友合伙开了一家装修公司,正好需要一些业主的个人信息。

   李某某拿到这些信息后,不仅用于自己公司,还倒卖这些信息获利。从今年4月份开始,李某某将这些业主信息又分别售卖给刘某、杨某、汪某3人。而这其中的一个是专门从事贩卖业主个人信息的二道贩子。

   刘某拿到这些信息后,以平均每条4.5元的价格分别出售给我市100多家装修装饰公司、建材公司、甚至一些做窗帘、安装防盗窗等的小个体户。

   据钟楼检方透露,就刘某售卖公民信息一案,警方尚在侦查核实中。这次警方投入大量警力,追查这些公民个人信息的流向,尽最大努力挽回损失。殷益峰

   法官普法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是新罪名

   预防此类犯罪需加强行业监管

   昨天庭审后,钟楼法院就该案的审理、判决情况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公布案情的同时,还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以案释法。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是一个新罪名

   据介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早是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九)》又对其修订,修订的内容主要是将本罪主体由特殊主体修改成一般主体,并规定对特殊主体要从重处罚。体现了近年来,我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这一违法行为的重视。

   《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253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获取公民信息需特殊资格或许可

   本案的承办法官王可解释说,公民个人信息,通常是指与公民个人密切相关的、其不愿被特定人群以外的其他人群所知悉的信息。从信息的内容看,包含有个人姓名、年龄、婚姻状况、有效证件号码,工作单位等信息,这些信息都涉及公民的个人隐私权。

   因此,行为人只要没有出售、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依据或者资格,也没有得到公民个人的许可,就可能构成犯罪。

   被告人殷某身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依法应当有着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特殊的保密责任。而他竟为一己私利,滥用职权,致使那么多公民信息被泄露,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该从重处罚。

   此外,这条法律还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这里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具体到司法实践中如,没有通过购买途径,而是别人赠送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只要不是通过合法的来源,都有可能构成此罪。

   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可能引发的后果

   今年9月,山东准大学生徐玉玉遭诈骗猝死一案备受舆论关注。诈骗分子能够得逞,很可能是准确掌握了徐玉玉的个人信息。在互联网时代,每一个人都可能面临着“数据裸奔”的窘境。

   据该案的承办检察官介绍,在该系列案件中,由殷某泄露的3万余条业主个人信息经过层层倒卖,目前已经扩散到我市100多家装饰装修企业、各类建材公司。尽管警方还在努力查办,但信息的扩散呈不可逆转性地发展。甚至这些业主的个人信息可能流入到一些犯罪分子手中,这些犯罪分子有可能利用这些业主信息进行精准诈骗,可能造成业主的财产损失,后果不可估量。

   预防此类犯罪还需加强行业监管

   钟楼区人民法院副院长袁波解释说,法律规定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除了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之外,还包括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商业、房地产等服务业中的工作人员。

   因此,相关职能部门对这些行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应该加强监管。

   据介绍,钟楼法院将对本案涉案单位发出司法建议,督促涉案单位完善制度建设,堵塞漏洞。(殷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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