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频道 > 房地产信息 > 正文

规范交易行为 优化资源配置 市区土地市场运作新政出台实施

 

规范交易行为 优化资源配置
市区土地市场运作新政出台实施
 
 
 
 

 

◎徐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樊海涛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区(含铜山区、贾汪区)土地市场运作,提高城市土地经营水平,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更好地发挥土地的调控作用,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政府日前出台并实施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土地市场运作的意见》。8月3日,市国土资源局在徐州报业传媒大厦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此予以解读。

《意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共12条。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了具体的规范土地市场的政策措施。

建立市区统一的土地市场。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各区政府(管委会)及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科学编制市区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统一对外发布并实施。市区公开出让土地必须全部纳入市国有建设用地网上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铜山、贾汪范围内的出让方案由辖区国土局负责编制,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辖区政府审批。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项目的供地方案由开发区国土部门制定,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后,直接报市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上市交易。

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市区土地公开出让实行“全部净地、全额保证金、全部网上交易”的“三全模式”,禁止捆绑设置影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竞买条件,所有具有财政非税账户的银行均可缴纳出让土地竞买保证金。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前,应在规划要点或挂牌文件中明确地上、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规模、用途、出让年限、自持面积以及是否可以分割转让等。涉及污染的土地,应根据规划用途及相应治理修复标准在完成修复治理后出让,或者附带修复治理技术方案挂牌。加大土地二级市场监管,未达到房屋建设工程转让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不得整体或分割转让,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均不得改变。

加强土地供后监管和违法违规用地处理。出让土地原则上不允许调整规划条件,确需调整的,应先取得规划部门同意。规划部门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告国土部门。商业、办公、研发用房建筑平面不得采用住宅套形设计,并以住宅、公寓等方式出售。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建立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诚信管理体系。强化土地出让违法违纪责任追究,规范土地招商行为和出让金支出的管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不得干预土地出让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处处长薛亚洲介绍了政策出台的背景:一是市区土地市场不统一,无法实现有效调控。土地出让供地呈现零散现象,没有形成成片、整体开发,土地价值不能得到充分显化。二是“净地”不净,土地出让计划难以落实。目前我市部分挂牌地块依然存在拆迁等历史遗留问题,致使其无法按时交付,形成了一些土地闲置和退地事件。三是土地招商不规范。一些地方通过设置前置条件,实行捆绑开发来限制竞争,影响建设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环境。

薛亚洲认为,当前这一新规的出台意义重大。首先,规范了土地交易行为,营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

其次,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有序调控房地产市场。建立市区一体化市场调控机制,实现土地统一规划、整体运作,科学控制土地供地时序、节奏,从而更有效地调控房地产市场。

第三,加强监管,促进土地高效集约利用。通过建立动态巡查制度,对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管,加大闲置土地处置,避免形成新的闲置浪费,有效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为我市加强可持续发展、加快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打下良好基础。

发布人:市国土资源局

免责声明     责任编辑:管理员
扫描关注黄淮网微信公众号,第一时间获取更多精彩内容。
本文地址:http://www.86hh.com/house/xzls/2017-08-07/401560.html
版权免责声明:凡本网未注明"来源:黄淮网"的文/图等稿件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黄淮网联系删除。
文章关键词:土地  出让  规范  土地市场  规划  公开  用地  建设
条件  促进
关于我们(About Us) | 工作人员查询 | 免责声明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加盟代理 | 网站地图 | 手机版
Copyright © 2009 - 2019 黄淮网(WWW.86HH.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苏B2-20140236     苏ICP备18039698号-1    苏公网安备 32031102000168号
联系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西都大厦4层     联系电话:0516-85752568     客服QQ:541440872     投稿邮箱: ZGJSXZ@sina.com
黄淮网法律顾问:江苏淮海明镜律师事务所 田原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