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一男子用儿子的名义认购了一套商铺,为此还支付了5万元定金,然而事后儿子却称对此毫不知情,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诉求法院判决认购书无效并退还定金。近日,芜湖三山区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父亲买房后儿子不承认
去年11月26日,老许以儿子许某的名义在芜湖购买了一套商铺,总价94万余元,并与置业公司签订了一份认购书,认购书上签下了许某的名字,同时支付了5万元定金。后由于许某迟迟未签订购房合同,置业公司发出通知书催促。
而许某却表示,自己是收到通知书才获悉父亲用自己的名字买房,事先自己对此毫不知情,也没有购房计划,5万元也是自己存放在父亲处,没同意用作定金。为此许某多次与置业公司沟通,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
协商未果后,许某近日将置业公司告上法庭,称买房是严重影响个人资产、征信及财务负担的大事,自己并没有授权父亲代为买房,因此诉求判决父亲与置业公司签订的认购书无效,同时退还5万元定金及利息。
被告称父亲可“代表”儿子
而被告置业公司表示,老许支付定金后,由于许某未按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前来签订购房合同,公司已发出通知书和律师函,要求许某在约定日期前缴纳购房首付款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逾期视为违约,双方所签的认购书自动解除。
对于许某的诉求,置业公司回应,老许在购房时提供了儿子许某的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应该视作可“代表”儿子做主。同时即便是许某不承认父亲代签认购书的行为,但这只能说明该认购书对许某没有法律约束力,却不代表认购书是无效的,老许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所以许某无权主张返还定金。
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8月14日,记者从审理此案的芜湖三山区法院获悉,近日该院一审判决许某败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虽可以认定许某没有授权父亲进行购房行为,也就是说父亲不能“代表”儿子,但案涉认购书不属于法规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不能认定其是无效,只是认购书对许某不发生效力,而应由其父亲承担责任。
同时许某诉称5万元是他存放在他父亲处的,父亲是擅自动用,但无法证明支付定金的钱属于许某所有,故支付的定金与许某无关,许某要求置业公司返还定金没有法律依据,案涉定金应由许某的父亲与置业公司另行处理。根据上述意见,法院驳回了许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中安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