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公积金缴存范围,规范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执法,依法维护缴存人权益,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促进住房消费、保障住房民生的积极作用。
《意见》明确,各类城镇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各用人单位要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事项列入劳动合同条款,并为在职职工及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支持将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不得低于缴存人工作地设区的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均不低于5%,不高于12%。
对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方便缴存人及时便捷提取。缴存人或缴存人夫妇在缴存城市租赁住房且无自有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提取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商品住房租金提取标准由各市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确定。
《意见》指出,重点支持缴存人基本住房消费,保障缴存人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限制住房公积金用于非自住类住房消费。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严格落实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的政策规定,减轻贷款人负担。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来源:安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