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出台住房公积金新政——无房职工可提取公积金交房租
8月22日,记者从沈阳市房产局获悉,为鼓励住房租赁消费,帮助无房职工减轻房租压力,沈阳市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沈阳市无自有产权(含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住房且租房自住的,可凭租赁备案证明和无房证明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据了解,职工租住公租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据实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根据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在具体操作层面,符合条件,申请提取公积金时,职工本人及配偶须提供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或《居民户口簿》)、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租赁备案证明(待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心系统与沈阳市房屋租赁管理中心系统对接后执行),租住公租房、廉租房的,还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收据。职工本人及配偶年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已支付房租。其中:租住公租房、廉租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不得超过提取限额。提取限额以承租房屋所在地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为准,其中:房屋坐落地址在沈阳市区的,提取限额为每月1200元;房屋坐落地址在4个县(市)的,提取限额为每月800元; 职工本人及配偶均在4个县(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限额为每月800元。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柜面办理、网上办理两种方式。
沈阳市房产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10月底前,沈阳市将首次公布城区住房租金参考价,目前沈阳市正在进行城区住房租赁租金水平的调查摸底工作,合理确定市场租金参考价,并每半年分区域和房屋类型予以公布。这样一来,租房者遭遇随意收取租赁押金、合同到期不退押金、随意上涨房租等问题后,就将有法可依了。同时,为了扩大承租人的权利,沈阳市还将建立承租人权利清单,按计划,2018年12月底前,持有居住证的承租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居委会选举、人民调解员选聘以及随迁子女入学、参加中考等方面,享受公共服务和便利,实现购租同权,目前各职能部门正在制定政策中。对出租人来说,也有优惠政策出台,沈阳市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足3万元的,2017年12月底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等。
为便于对住房租赁的管理和服务,沈阳市各地区将于9月底前建立住房租赁管理机构,实行住房租赁的网格化管理,具体负责住房租赁登记备案、信息采集、综合管理等。据透露,为规范房屋租赁,2017年底前,沈阳市还将出台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9年12月底前,修订完成《沈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来源:辽宁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