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管理体制 落实“租售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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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樊海涛 《徐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月15日起实施。该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规范化管理的新阶段。2月14日,市住建局、司法局在新城区报业大厦召开新闻发布会,就相关情况向社会通报。 据介绍,1998年7月,市政府颁布实施《徐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有关房屋租赁政策与措施,房屋租赁成交量大幅增长,出现了短租房和长租公寓等新租赁模式,由此引发的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混乱、治安案件频发、矛盾纠纷增多等问题,原《办法》确立的制度体系已不适应社会管理需要。 针对房屋租赁市场的各种痛点,我市近期对原办法予以重新修订。修订后的《办法》共34条,对适用范围、管理的体制机制、服务平台建设、租售同权问题、经纪机构的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范。 扩大租赁房屋适用范围。随着国家城镇一体化建设,以及社会上农家乐、乡村旅游热的出现,农村房屋租赁越来越普遍。因此,此次将原《徐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更名为《徐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将房屋租赁管理的范围从城市向农村延伸,其适用的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 完善了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是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之一,为使房屋租赁在管理体制构建上更加完善,《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明确了市、县两级房屋租赁主管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各自的职责和职能。 确定租赁住房的面积。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要求,地方政府出台租赁住房的最小出租单位、最低人均租住面积等标准,作为“群租”治理等管理依据。由于我市未出台相关标准,“群租”投诉受理、治理等工作缺乏依据,给基层管理工作带来困难,因此《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出租住房应当以房屋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五平方米”。 细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根据国家法律规范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办法》结合我市管理实际,从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细化了登记备案的内容,明确了登记备案的责任主体和便捷的程序。 改进房屋租赁信息管理。按照规定,房屋出租人或者租赁经纪机构既要向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也要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委托的机构申报承租人居住信息。为尽量减少行政相对人的负担,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出租住房的,房屋出租人或者租赁经纪机构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委托的机构报送承租人居住信息。已经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不再向公安机关报送承租人信息”。 初步实现租售同权。借鉴其他部分地区的有益做法,《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房屋承租人可以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按照有关规定享有劳动就业、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服务等方面的权利。 关于经纪机构的管理。原《办法》中关于中介机构的管理缺少相关规定,鉴于对从事房屋租赁经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是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行为作具体的规范,有助于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经纪机构的法律义务,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租赁企业、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并进行信用管理。 据悉,该《办法》的实施为我市做好新时代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下一步,全市住建系统将同各有关部门一道全面抓好落实,积极做好《办法》的宣传,抓紧做好配套文件的制定工作,大力抓好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和监管平台的推广应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努力开创我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