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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反恐守护平安 河南公布10起反恐典型案例

人民网郑州10月17日电(肖懿木) 10月16日,河南省反恐办面向社会公布今年以来查处的10起反恐典型案例。通过以案说法、以案释法,进一步普及法律知识,提升各行业部门和人民群众反恐防恐意识,严格履行各项法定责任和义务,进一步推动有关行业和单位严格落实《反恐怖主义法》和各项制度要求,筑牢“全面反恐、守护平安”的铜墙铁壁。

一、对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单位进行处罚的案例

(一)2019年2月11日,新密市公安局民警对辖区反恐怖防范三级重点目标单位某旅游区进行了反恐防范督导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不完善,未建立反恐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视频图像信息未按规定期限保存的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遂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

3月31日,民警再次对该景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拒不按照前期下达的《责令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新密市公安局对该景区运营管理单位处罚款一万元,并对其负责人处罚款五百元。

(二)2019年5月4日,洛阳市汝阳县民警在对辖区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某液化气供应站进行反恐防范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未实行风险评估、未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内部安全管理不完善,未建立反恐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视频图像信息未按规定期限保存的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遂对该供气站给予警告,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

6月11日,民警对该供气站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拒不按照前期下达的《责令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汝阳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对该单位处罚款二万元,并对其负责人李某某处罚款二千元。

(三)2019年4月10日,信阳市罗山县公安局反恐大队联合治安大队、派出所对辖区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单位某寺庙进行反恐防范安全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的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遂对该寺庙给予警告,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寺庙负责人刘某某拒不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工作,安排下属监院加某某将《责令整改通知书》撕毁。4月30日,罗山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对该寺庙处罚款一万五千元,并对其责任人刘某某、加某某分别处罚款一千元。

(四)2019年4月2日,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民警对辖区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柘城县张桥乡某中学进行反恐防范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未建立反恐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适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视频图像信息未按规定期限保存,未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的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之规定,遂对该学校给予警告,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

5月29日,民警对该学校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拒不按照前期下达的《责令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6月20日,柘城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对该单位处罚款一万元,并对其负责人处罚款一千元。

(五)2019年5月31日,信阳市产业集聚区派出所民警对辖区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某粮食储备库进行反恐防范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监看制度的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遂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

7月12日,民警对该粮食储备库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拒不按照前期下达的《责令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产业集聚区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对该单位处罚款一万元,并对其负责人万某某处罚款五百元。

二、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案例

(一)2019年6月18日,洛阳市老城分局民警发现有微信网民在微信群非法发布暴恐音视频。经查,该微信网民为陈某某,视频来源系陈某某的朋友黄某某通过微信转发。因黄某某、陈某某的违法行为轻微,尚不构成犯罪,老城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黄某某、陈某某以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分别行政拘留十日。

(二)2019年8月16日,平顶山市宝丰县公安局民警工作中发现有网民在百度网盘非法上传暴恐图片。经查,该微信网民为宝丰县居民郑某,因郑某的违法行为轻微,尚不构成犯罪,宝丰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郑某以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行政拘留十日。

(三)2019年8月7日,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网警大队民警发现8月6日22时许,有微信网民在微信群中非法传播暴恐音视频。经查,该微信网民为新蔡县练村镇居民郑某,因郑某的违法行为轻微,尚不构成犯罪,新蔡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郑某以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行政拘留十日。

(四)2019年7月2日,洛阳市嵩县公安局民警发现城关镇安泰小区居民李某非法持有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民警于当日将违法嫌疑人李某抓获,并从李某百度网盘中发现3部暴恐音视频,经调查,李某因好奇从某网站下载了暴恐音视频。因李某的违法行为轻微,尚不构成犯罪,嵩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李某以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千元。

三、违规出售散装汽油进行处罚的案例

2019年3月3日,南阳市南召县公安局民警对小店乡某加油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出售散装汽油未落实实名登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该行为违反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对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监管的相关要求,遂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

6月12日,民警对该加油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散装汽油实名登记购销系统未使用拍摄仪对购买散装汽油人员进行人证核验,且依然存在未实名登记出售散装汽油问题。南召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该加油站处罚款一万元,并对其负责人朱某某、加油员韩某某分别处罚款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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