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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8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 (记者 倪方方) 《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近日由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规定》进一步规范发文数量和事项,明确内容相近的行政管理事项合并后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或者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时,对不得违法的规定事项作了明确:不得违法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等。

文件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制定机关集体审议决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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