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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高压态势依法惩治毒品犯罪 青岛中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6月25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2024年第七场新闻发布会,通报2023年以来青岛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情况,发布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据了解,2023年,青岛法院审结毒品犯罪案件80件,数量呈下降趋势。罪名相对集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分别占毒品犯罪案件总数的84.16%、10.41%、4.52%,三个罪名共占毒品案件总数的99.09%。2023年以来,毒品犯罪重刑率(三年以上有期徒刑)10.49%,高出普通刑事案件重刑率4个百分点,缓刑率1.45%,比普通刑事案件缓刑率低15.74%。

近年来,青岛法院坚持严厉打击和全链条打击,对职业毒贩、累犯、毒品再犯等罪行严重和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判处重刑,依法惩处窝藏转移隐瞒毒资毒赃罪、洗钱罪等下游犯罪。高标准推进禁毒审判规范化,聚焦“庭审实质化”和证据裁判原则,确保程序公正、实体公正,聚焦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形成打击合力。坚持能动履职参与禁毒综合治理,汇聚社会各方力量,营造全民参与禁毒的浓厚氛围,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依法履行司法建议职责,共同促进禁毒综合治理工作。

发布会通报了毒品犯罪新特点,主要有: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精药品替代滥用问题较为突出,涉麻精药品犯罪需高度重视,对于麻精药品的管控还需加强;“上头电子烟”“神仙水”“跳跳糖”等新型毒品犯罪人员年轻化特征凸显,在新型毒品犯罪人员中,三十五岁以下青年人占全部新型毒品犯罪分子的90%以上,青少年的禁毒法治教育亟需加强;非接触式、零包贩卖特点日益突出,犯罪分子利用信息网络进行联络贩卖,再通过非接触方式完成毒品交易,加大对“零包贩卖”等末端毒品犯罪打击力度,成为当前禁毒工作新态势;吸食滥用笑气现象值得警惕,违法经营“笑气”供人吸食的,涉嫌非法经营等犯罪,应予以严厉打击;农村地区出现毒品蔓延,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类案件多发于相对偏远的农村地区,种植人员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法律意识淡薄,此外,毒品末端犯罪也有向农村地区蔓延趋势。

青岛中院发布的十个案例涉及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洗钱罪等,毒品类型既涉及传统毒品甲基苯丙胺、大麻等,也有新型毒品合成大麻素、列管麻精药品等。

人民法院正告毒品违法犯罪人员:毒品犯罪摧残人的身心健康,严重破坏家庭幸福安宁,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稳定,不要心存侥幸,“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涉及毒品的犯罪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何文婕 吕 佼 朱本腾)

附:青岛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1.周某运输毒品案——指使他人运输毒品数量大,系累犯毒品再犯获重刑

周某指使他人从湖北运输毒品回青岛,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白色可疑晶体2409.27克。经检验,上述晶体甲基苯丙胺含量均为62%以上,最高达68.9%。周某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案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从严打击的鲜明态度。

2.李某贩卖毒品案——向不特定群体销售有医疗等合法用途麻精药品的定性

李某明知违反国家麻精药品管理规定,仍通过网络向不特定群体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曲马多,主观上具有放任麻精药品被用于吸食滥用的故意,销售的曲马多流向吸贩毒人员,应当认定其构成贩卖毒品罪。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麻精药品兼具药品、毒品双重属性,部分犯罪分子企图利用麻精药品的药品属性蒙混过关、牟取非法利益,该案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惩该类犯罪的坚定决心。

3.王某玉走私毒品案——自境外购取微量麻精药品预谋实施衍生犯罪的,以走私毒品罪打击

王某玉为实施迷奸行为,明知“猪乸水”等具有使人昏睡、失忆作用的药水含有国家列管麻精药品成分,仍与境外卖家联系购买一瓶“猪乸水”,并伪报品名走私入境,取货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猪乸水”中含有γ-羟基丁酸成分。王某玉犯走私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案中“猪乸水”所含γ-羟基丁酸成分是国家列管精神药品,折算毒品极微量,但被告人预谋用于实施衍生犯罪,且伪报品名走私入境,法院以走私毒品罪打击。

4.喀麦隆籍被告人贩卖毒品案——外国人多次贩卖大麻叶获重刑

喀麦隆籍被告人多次贩卖大麻叶获利208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共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适用我国刑法。青岛中院严格适用我国刑法,秉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审理过程中依法保障外国籍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对外国籍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彰显了我国法治文明和履行国际条约义务、涤除毒品危害的坚强决心。

5.刘某、万某某贩卖毒品案——“零包贩卖”八十余次,获刑十五年

李某某先后81次自被告人万某某处购取冰毒并通过现金、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毒资,其中78次,万某某从被告人刘某处购取。经统计,万某某贩卖冰毒56.4克,刘某贩卖冰毒52.8克。万某某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刘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该案系打击零包贩卖毒品的典型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零容忍”、全链条严厉打击的坚定立场。

6.王某某贩卖毒品案——贩卖毒品案件“零口供”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某某多次贩卖冰毒,到案后拒不供认罪行,试图逃避刑事处罚。人民法院通过寻找被告人辩解理由的漏洞和矛盾点,梳理多个买家分别证实的交易细节及支付记录、通话记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从而认定被告人贩卖毒品的事实。该案警示贩毒分子妄图通过抗拒执法逃避刑事处罚纯属幻想,只会招致更为严厉的处罚,自食其果。

7.张某某贩卖毒品案——新型毒品的外衣“上头电子烟”

张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意指“上头电子烟”的图文内容,在国家列管之后,仍向他人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上头电子烟”15次,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案系贩卖含有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油的典型案例,合成大麻素往往被不法分子加入电子烟油中,并冠以“上头电子烟”之名在娱乐场所贩卖,因其外表与普通电子烟相似,具有较强迷惑性。该案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从严打击新型毒品犯罪的坚定决心。

8.孙某某贩卖毒品、洗钱案——同步整治上下游犯罪,斩断毒品犯罪的资金链条

孙某某贩卖毒品获取毒资后,为掩盖毒资属性,将毒资用于购买理财。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其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构成洗钱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该案系打击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构成自洗钱犯罪的典型案例。毒品犯罪是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之一,洗钱活动在为毒品犯罪清洗毒资的同时,也为逃避侦查打击、扩大毒品犯罪规模提供了潜在支持,助长了毒品的蔓延。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体现了在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同时惩治下游犯罪,摧毁毒品犯罪分子再犯罪经济基础的鲜明态度。

9.吕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容留吸毒引发被容留人意外死亡,害人害己

吕某容留孙某某、田某某、王某三人吸食冰毒。后孙某某被发现死于容留吸毒场所二楼厕所。经法医鉴定,孙某某系在吸食甲基苯丙胺的基础上,冠心病发作死亡。吕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容留他人吸毒,表面上是提供方便,送人情,且行为隐秘不易被司法机关察觉,实则系刑法明确规定的独立犯罪行为,客观上为毒品泛滥提供了便利条件,人民法院一贯对容留吸毒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10.苑某进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自家院内种植罂粟获刑

苑某进在自家老屋院内种植罂粟(植株)900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近年来,部分农村地区村民因法律意识淡薄、禁毒意识不强等,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所造成的法律后果没有清醒的认识,存在非法种植罂粟的行为,应引起高度重视。该案的依法审判彰显了对毒品原植物种植从严管控、源头治理的鲜明态度。

来源: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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