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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剖析

——访辽宁省高法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员赵丹

    中国网健康讯 (李集保 文正吉) 6月23中国网一行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员赵丹进行了专访在“6.26”国际禁毒日前夕,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6年以来辽宁省法院审判毒品犯罪情况,分析毒品犯罪的趋势及主要特点,公布5件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意在促进社会公众了解辽宁省禁毒工作形势,充分认识毒品及涉毒违法犯罪的危害,树立远离毒品、健康身心的自我保护意识,进一步筑牢全民禁毒防线。

赵丹从三个方面,分别对这5件毒品犯罪典型案例进行了公布和剖析:

案例一 邹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吸食毒品危害后果严重,容留者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一、基本案情

2016年初,邹某通过网络聊天与刘某相识。同年61421时许,刘某自带毒品和吸毒工具到朝阳市双塔区邹某家中与邹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次日1时许,刘某因吸毒产生幻觉,坠楼身亡。案发后,邹某请求路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医院急救车到达现场后,120工作人员拨打110报警,邹某主动向随后到场的民警交待容留刘某在其住处吸毒的事实。公安机关于61516日分别对邹某、刘某进行毒品快速检测,二人的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邹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邹某在得知他人报警后,未逃离现场,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改判邹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典型意义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吸食毒品能够破坏人体各器官的正常机能,损害、刺激中枢神经系统,还可能使人产生幻觉,导致自我歪曲和精神分裂。本案中,刘某因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产生幻觉而高坠死亡。容留其吸毒的邹某因容留他人吸毒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最高人民法院201641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了10类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第12条明确了容留他人吸毒罪的6项定罪标准,其中第6项即是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案例二  严某走私毒品,依法严惩走私新型毒品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4年始,严某在其丈夫(外国人)的授意下,通过阿里旺旺及QQ联系沈阳、北京、南京、杭州、深圳等地的多家物流代理商接收邮寄自埃塞俄比亚、肯尼亚的毒品恰特草再转寄至美国,从中牟取非法利益。201512月下旬开始,侦查机关在各地陆续查扣了严某组织邮寄进境但尚未邮寄出境的恰特草,共计753.772千克。20151231,严某被侦查机关抓获。

二、裁判结果

严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外走私新型毒品恰特草案件,被告人严某否认明知恰特草为毒品,侦查及审理难度较大。法院根据严某采取的从非洲将涉案物品寄至中国再转寄至美国而非直接寄至美国、更换多地多家国内物流代理公司、告知其亲属在向国内物流代理商支付运费时隐瞒真实身份信息以及在接受南京海关调查时出具网上下载的普通茶叶照片及虚假的“邱臣”护照照片等手段,推定其主观上对所走私物品系毒品恰特草应系明知。根据《解释》第1条第1款第13项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恰特草100千克以上属于刑法第347条第2款第1项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对严某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案例三 黄某A等四人贩卖、制造毒品案,依法严惩制造毒品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A20146月通过互联网结识被告人鹿某,并得知鹿某掌握利用麻黄碱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的技术,后二人预谋共同制造甲基苯丙胺进行贩卖牟利。之后,被告人黄某A20147月至10月间通过互联网从被告人黄某B处分三次购买麻黄碱共计2200克用于制造甲基苯丙胺。黄某B明知黄某A为制造毒品而向其购买制毒原料麻黄碱,仍向黄某A贩卖。201410月至11月,黄某A、鹿某到抚顺租用的某室内,第一次制造出甲基苯丙胺56克,第二次制造出甲基苯丙胺520克。黄某A在制造出甲基苯丙胺后,为牟取利益将其所制甲基苯丙胺向任某贩卖35克。

201411月,鹿某利用制造甲基苯丙胺的二次提取液再次提取制造出甲基苯丙胺,并向吴某贩卖3克,又将其制造的甲基苯丙胺交由被告人胡某向他人贩卖。胡某将7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李某,获取的1200元钱交给鹿某。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制毒现场缴获二人第三次制造的甲基苯丙胺473.64克(含量为61%),制毒原料、药品、器具等44件。

综上,黄某A制造甲基苯丙胺1049.64克,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35克;鹿某制造甲基苯丙胺1059.64克,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10克;黄某B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贩卖制毒原料麻黄碱2200克,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胡某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黄某A、鹿某在制造毒品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黄某B、胡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二、裁判结果

黄某A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鹿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黄某B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胡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我省由单纯毒品消费地逐渐向毒品制造地、消费地发展,禁毒工作难度不断加大。制造毒品和制毒物品犯罪等源头性犯罪呈加剧之势,甲基苯丙胺(冰毒)等新型合成毒品迅速蔓延,并形成制毒原料产销灰色地带。因此,加大力度严惩制造毒品犯罪意义重大,社会各界亦应群防群治,提高警惕,对可疑行为及时举报,从源头上打击、治理毒品犯罪。本案中,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提供原料的,亦以制造毒品罪共犯予以严惩。

案例四 刘某、叶某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对罪刑极其严重的毒品犯罪依法适用死刑

一、基本案情

(一)20141月初,刘某指使妻子唐某(不知情)乘坐客车前往山东省平度县向叶某贩卖毒品。叶某分别联系同案犯马某、王某(二人均已判刑)为贩卖而去山东从刘某处购买毒品。叶某从唐某处取回毒品,将装有毒品的牛奶箱放入所租用吉普车的后备箱内,与马某、王某轮流开车返回大连。113日凌晨,在沈大高速公路三十里堡出站口附近,马某和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叶某逃跑。侦查机关从该车后备箱内缴获甲基苯丙胺(冰毒)4425克(含量为76.9%);在叶某租住的大连市西岗区一房间内查获2发国产制式64式手枪弹、24发改制手枪弹。

(二)叶某以贩卖为目的,从上线处购买了大量毒品,通过物流邮寄至大连市。201492112时许,叶某到大连市高新园区德邦物流公司化名孙思岩将上述毒品取走。当日侦查人员将叶某抓获,从其轿车中缴获甲基苯丙胺4993.1克(含量为21.5%);后从其租住的大连市沙河口区某室缴获以火药气体为发射动力的枪支1把、自制手枪弹24发和氯胺酮(俗称“K粉”)2.9克、非那西汀3.7克。

(三)20141016日,侦查机关在重庆市抓获叶某的上线刘某,从其租住的房屋内查获其用于贩卖的大量毒品:甲基苯丙胺1682.6克(含量为40.2%45.6%);甲基苯丙胺液体90克(含量为25.6%);液体12 285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1%2.6%);液体890克(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为2.1%);液体2 810克(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麻黄素,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5.6%);液体2075克(含有二甲基亚砜成分)。

综上,刘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共计22182.6克、二甲基亚砜2075克,叶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9418.1克、氯胺酮2.9克、非那西汀3.7克,非法持有以火药气体为发射动力的枪支1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叶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毒品、枪支予以没收。最高人民法院已核准对二人的死刑判决。

三、典型意义

我国一贯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死刑政策,死刑仅适用于罪刑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本案中,刘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约22千克,数量特别巨大,且系毒品源头,罪刑极其严重;叶某于2007年因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满释放后二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约9.4千克,数量巨大,且非法持有枪支,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罪刑极其严重。为精准打击大宗贩卖毒品犯罪分子,依法对二人均适用死刑。

案例五  李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一、基本案情

20161128,李某在昌图县昌图镇站前大街“富都宾馆”201房间内,将0.6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石某,石某将400元以微信红包方式付给李某。当日,李某在该房间容留宋某(16岁)吸食甲基苯丙胺。

二、裁判结果

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三、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是我国法律着重保护的特殊群体,也是“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的重点防护对象。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对新鲜事物具有强烈的好奇心,一旦沾染毒品,极易造成身体和心理上的双重依赖,继而诱发侵财、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危害严重。《解释》第12条第4项规定,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直接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不受一次容留多人或者多次容留等人数、次数限制,最大程度地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从青少年抓起,重点加强识毒、防毒、拒毒教育,坚决对毒品说“不”。这是打击毒品犯罪给我们发人深省的启示之一。

毒品严重损害个人身心健康,吸毒成瘾必然会产生身体和心理的双重依赖,导致吸毒者想方设法获取毒品,不能正常工作和生活,人格沦丧,道德滑坡,祸及家庭,危害社会。同时,吸毒极易诱发盗窃、抢劫、拐骗、卖淫、强奸甚至杀人等严重犯罪,必须将预防重点提前,坚决对毒品说“不”。青少年正处于生理、心理发育时期,防线薄弱,有强烈的猎奇心理,缺乏辨别是非能力,不易抵制毒品侵袭,家庭和学校乃至全社会必须为青少年灌输正确的生活理念,拒绝毒品。

责任编辑:滕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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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  并处  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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