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明确20项老年人照顾服务重点任务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父母患病,子女有可能带薪休假陪护……我省将侧重于贫困、高龄、失能、空巢、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困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提升老年人的生活质量。这是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了解到的。
《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省要建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城乡的老年人照顾服务保障体系;建立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结合的多层次照顾服务养老体系;培育以政府为主导,规划为基础,社会力量和全民积极参与的老年人照顾服务市场体系。
为此,《实施意见》 明确20项重点任务,涵盖了老年人医、养、用、住、行、教、娱等方面。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我省将全面落实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资助; 推进医养结合,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加快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健全家庭赡养政策。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和各项优惠优待政策;各地区要制定子女对患病父母的带薪陪护假等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引导公民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和承担照料老年人的责任。
加大社会服务力度。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扶持政策和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养老服务项目委托社会组织实施;基层卫生医疗机构要每年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在全省二级以上公共交通场所为老年人候乘提供便利服务。
制定和完善老年宜居社区规范标准。加快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优先安排贫困、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家庭设施改造,新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服务场所时按规定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实施意见》还规定,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对高龄、失能、半失能、空巢、失独、低保、特困以及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免于经济困难审查;拓宽老年人教育培训资源,支持老年人开展文体娱乐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