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9月5日电(记者 范春生)辽宁省沈阳市“恶意欠薪入刑”第一案4日在该市下辖苏家屯区法院一审宣判:一包工头恶意欠薪近18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行为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刑。法院经审理查明,此案的被告人颜军45岁,为辽宁省朝阳县人。2011年3月至10月间,其为承建某迁建工程,雇佣魏某等10名工人。工程施工结束后,颜军在其上一级承包商沈阳某建筑工程公司已支付其大部分工程款的前提下,拒不支付魏某等人工资共计近18万元。沈阳市苏家屯区农民工维权中心责令颜军支付拖欠工人工资,而其仍不支付。
今年1月14日,颜军被刑事拘留,2月17日被逮捕。归案后,其家属将其拖欠的全部工人工资支付。
法院认为,颜军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财产权益,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是,法院在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颜军当庭表示认罪,不上诉。
据主审法官冯宝新表示,该案的有罪实刑判决不仅给社会提供了实体案例,起到良好的借鉴作用,更重要的是,对社会上存在的恶意欠薪行为将会起到明显的震慑作用和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