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吴淑珍。图为吴淑珍在台北地方法院门口念“道歉声明”。
中新网11月5日电 据台湾“今日新闻网”报道,台湾高等法院检察部门今(5)日发布新闻稿指出,合议庭在今日裁定,吴淑珍因犯各罪所处之主刑,“应执行有期徒刑19年2月,并科罚金新台币1.58亿元(新台币,下同),罚金如易服劳役,以罚金总额与6个月之日数比例折算。”
新闻稿中指出,吴淑珍6案分别是2003年8月共同与公务员对于职务上之行为收受贿赂有期徒刑11年,并科罚金新台币1.5亿元、2004年4月共同与公务员对于职务上之行为收受贿赂有期徒刑8年,并科罚金新台币500万元、洗钱防制法有期徒刑1年2月(已减为有期徒刑7月)。
另外还有教唆伪证有期徒刑1年6月(已减为有期徒刑9月)、共同非公务员与公务员对于主管事物图利罪(南港展览馆)有期徒刑9年,并科罚金新台币2000万元、洗钱防制法(龙潭购地洗钱)有期徒刑2年,并科罚金新台币300万元。
经裁定后,吴淑珍合并应执行有期徒刑19年2月,并科罚金新台币1.58亿元,罚金如易服劳役,以罚金总额与6个月之日数比例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