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实施61年的铁路强制保险终于将从明年1月1日起取消,意味着所有乘坐火车的乘客不再被强制购买票价2%的“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同时,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也不再限定为最高15万元。
铁路强制意外险被质疑多年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制定于1951年、1992年修订,条例规定所有铁路旅客都要投保意外伤害险,保险费为基本票价的2%,包含在火车票价内,而保额则不论座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均为2万元。简而言之,每个购买了火车票的旅客都被强制交纳票价2%的保费,理赔时却只能拿到封顶2万元的保险赔偿。
这一规定被学界和乘客质疑多年而一直实施,学者质疑该条例违反《保险法》关于强制保险的规定,而且不论保费多少保额固定显失公平。“7·23”动车追尾事故后,多位学者上书国务院法制办,建议废止这一条例。
这一条例是1951年由当时的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制定,与其同时出台的,还有飞机和轮船的类似强制保险。但1987年和1989年,我国相继废除了轮船和飞机的《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改为自愿保险。铁路“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却一直延续下来。1990年,《条例》曾因内容不适应实际情况被列入国务院清理的法规之列,但后来却不了了之。昨日中国政府网公布的国务院第628号令,终于明确从明年元旦起废止《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
坐火车伤亡赔偿不再只有15万元
628号国务院令还规定删去《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上述条例第三十三条为: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删除这一条文意味着铁路旅客一旦发生人身伤亡,可获得的赔偿金额不再只有15万元的上限,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金额也不再只有2000元的上限。这一规定也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上述两条例的修改和废除意味着,坐火车遭到人身伤害,最高可获赔的额度不再是17.2万元(15万元铁路运输企业人身伤亡赔偿+2000元行李损失赔偿+2万元意外伤害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