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莱芜市出台《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对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主要内容、相关制度等进行规范。《办法》明确,未动工开发建设满2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地产项目土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定申报开竣工的,一年内不得参加本市范围内的土地购置活动。
《办法》规定,严格项目用地预审,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前应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方案,明确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密度等规划指标;收到划拨决定书或签订出让合同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在宗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设用地信息公示牌,将建设用地批准文号、用途、面积等内容进行公示;房地产项目土地使用权人应在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开竣工,未按规定申报开竣工的,一年内不得参加本市范围内的土地购置活动。
《办法》明确,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交还土地,并依法予以处罚;土地使用权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导致土地未动工开发建设满1年的,按土地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建设满2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协商制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办法》强调,莱芜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转让、改变用途审批及抵押、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应审查该宗土地的批后使用情况。对存在违规违约使用土地行为尚未处理完成的,暂缓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