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海南视窗海口11月27日电 (记者吴声婧)11月27日,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通过《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明确界定外国船舶及其人员进入海南管辖海域不得违反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的六项行为。《条例》规定,对非法进入海南省管辖海域的外国船舶,公安边防机关可依法采取登临,检查,扣押,驱逐,令其停航、改航、返航等措施予以处置。
《条例》总则明确,沿海一线地区(含岛屿)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公安边防派出所,承担边境管理、治安管理和户籍管理等职责,具有同地方公安派出机构相同的权限。公安边防机关应当加强三沙市公安边防派出所的建设,依法实行全线边防管理。
《条例》总则明确,公安边防机关应当加强三沙市所属岛礁及其海域的治安巡逻,维护边防治安秩序;协同配合南海海上联合执法,维护国家主权,保护南海资源。公安边防机关应当及时向在三沙市所属岛礁及其海域作业的人员通报治安动态,加强安全防范。
《条例》总则明确,公安边防机关与外事、海洋与渔业、交通运输、矿产、文物、海事、海关、检验检疫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实行执法信息共享,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处置海上紧急事件,共同维护海上生产作业秩序和沿海边防治安秩序。
《条例》总则还明确,沿海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和公安边防机关维护边防治安,支持船舶协会、渔民协会等群众性组织开展边防治安教育、服务、管理、维稳、救援等活动。
《条例》对出海船舶和人员管理作了规定,明确船舶及其船员出海,应当随船携带合法有效的出海边防证件,接受公安边防机关的检查和管理。船员以外的人员出海,应当持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接受公安边防机关检查和管理。邮轮、游艇等船舶出境入境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查验手续。
《条例》还对外国船舶及其人员进入海南省管辖海域,有违反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的行为作了具体规定,包括:通过海南省管辖领海海域时非法停船或者下锚,寻衅滋事;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非法登上海南省管辖岛礁;破坏海南省管辖岛礁上的海防设施或者生产生活设施;实施侵犯中国国家主权或者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宣传活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违反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的行为。
《条例》规定,对有违反上述行为的外国船舶及其人员,公安边防机关可依法采取登临,检查,扣押,驱逐,令其停航、改航、返航等措施予以处置,可以收缴作案船舶或者附属通航设备等工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人民网-海南视窗 吴声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