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糯康集团湄公河杀人案明日二审 一审4人死刑

庭审预告

时间:12月20日 地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都市时报讯 (记者 刘玲) 一审宣判结束,制造湄公河惨案的糯康集团组织成员当庭提出上诉。明日,云南省高院将开展跨国审判,二审此案。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9月底至10月初,糯康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即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等策划劫持中国船只、杀害中国船员,并在船上放置毒品栽赃陷害船员。2011年10月5日晨,糯康集团成员在湄公河持枪劫持中国船只“玉兴8号”、“华平号”,捆绑控制13名船员,并将事先准备的8万余克毒品放置在船上,又押运两船继续前行停靠。被告人扎西卡、扎波、扎拖波参与武装劫船,扎西卡等人向船员开枪后驾乘快艇逃离。按事先约定,在岸边等候的泰国不法军人向两艘中国船只开枪射击,并将中国船员遗体抛入湄公河。

2011年4月2日,被告人桑康·乍萨、扎西卡、扎波等人受糯康指使,在湄公河挡石栏滩头将中国货船“渝西3号”船长冉某及老挝金木棉公司的客船“金木棉3号”船长罗某劫持为人质。次日,又在孟巴里奥附近水域将中国货船“正鑫1”、“中油1号”、“渝西3号”劫持,将15名中国船员扣押为人质。罗某、冉某在被关押期间,遭捆绑、殴打,被迫交钱赎人。4月6日,被告人依莱收到赎金2500万泰铢后,罗某、冉某等人获释。

一审法院审理以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死刑;以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扎西卡死刑;以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扎波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以劫持船只罪判处被告人扎拖波有期徒刑8年;同时判决6名被告人连带赔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600万元。一审宣判后,糯康等6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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