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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网络法制建设 加强网络信息保护

新华网北京12月30日电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人30日在接受记者专访时指出,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非常重要、非常必要,为加强网络信息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强网络社会管理,推进网络依法规范有序运行要求的重要举措,必将进一步促进我国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

这位负责人说,《决定》针对我国信息化建设不断推进、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信息网络快速发展中网络信息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从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保护出发,对治理垃圾电子信息、网络身份管理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的义务与责任、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体现了管理与发展相协调、规范与保护相统一、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兼顾了个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政府等相关主体的权责关系,为保障网络信息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这位负责人指出,贯彻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我国互联网取得了长足发展,已成为世界上网民最多的国家,互联网普及率突破40%,超过世界平均水平。互联网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科技创新的同时,也带来十分突出的信息安全问题;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新的信息技术和移动终端的发展应用,也使信息安全面临严峻的挑战。近年来,随意收集、擅自使用、非法泄露甚至倒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侵入、攻击信息系统窃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以及网络诈骗、诽谤等违法犯罪活动大量发生,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对此,社会各界反应强烈,要求加强对网络信息的依法保护。

这位负责人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互联网法制建设。尤其是2000年以来,我国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涉及互联网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同时,我国《刑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也涉及或适用于互联网管理。上述法律法规在推动和规范我国互联网建设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总体来看,有关网络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还比较薄弱和滞后,不适应我国信息化发展和维护公民在网络活动中合法权益的要求,《决定》的出台恰逢其时,得民心、顺民意,符合中国国情和国际惯例。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正会同工信部等有关部门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并于今年6月至7月公开向社会征求了意见。《决定》的出台必将推动《办法》进一步完善。从2011年底开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五城市开展了微博客用户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试点工作,截至目前,已有超过2亿用户完成了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实践证明,这一工作有利于微博客在我国的健康发展,也为实行网络身份管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积累了经验。

这位负责人强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作为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担负着落实互联网信息传播方针政策和推动互联网信息传播法制建设的重要职责,我们将认真贯彻执行好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配套法规、规章和措施,指导和督促各省、区、市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和各类网站学习领会《决定》,认真贯彻《决定》,确保《决定》规定的各项制度和要求落到实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推动建设一个文明、安全、可靠的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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