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近日有媒体报道,在山西襄汾溃坝事故中被撤销党内职务的原临汾市委书记夏振贵,以山西省委统战部副部长的身份出席了一个公开活动,这一消息也得到了山西省委统战部官员的证实。
从2009年开始,舆论对官员问责制度的关注焦点从“下台”转为“上台”。许多落马官员悄然复出,甚至官级得到提升。
多官员问责被免后“合规”复出
近几年来,以免职为代表的问责有被滥用的趋势,甚至被网友称为被问责官员“带薪休假”的代名词。梳理过去几年一些问责免职官员的经历发现,出事——免职——冷却——悄然复出——舆论质疑——回应合规——不了了之,成为他们的轨迹。
制度为复出留下较大操作空间
尽管已经有十余年的历史,但是免职并非一个单项制度,而是散见于各个制度、规定里,主要包括《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6个文件。
记者了解到,免职只是一种组织措施,用免职“处理”违纪干部,很容易为他们的“复出”打下伏笔。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毛寿龙认为,过去,免职基本上是一个职务变动,并不是一个处分。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免职后没有另行任用的话,就成了处分。
云南省纪委政策法规研究室主任尹向阳也认为,现在免职有时全凭领导意志,也不经过任何程序,随意性很强。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要求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则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除了“一年时间”的硬性规定外,“实绩突出”等规定为相关部门和人员留下了较大的操作空间。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指出,现代政治文明体系下,被问责官员的复出一般微乎其微。“我国的被问责官员大量复出,是一种很不正常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