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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披露我国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情况

中纪委披露我国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情况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世界上第一部全面的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件,体现了国际社会治理腐败的共同意愿和决心。中国政府积极参与《公约》的起草、批准、履约。为使广大网友进一步了解中央纪委监察部研究实施《公约》、开展履约审议工作等情况,本网推出“走进中央纪委监察部”系列报道之四:积极参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履约审议工作。

2000年12月4日,第55届联合国大会提出,设立特设委员会,起草一份预防和打击腐败的综合性国际法律文件。之后,包括我国在内的107个国家及28个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代表,先后进行了7轮谈判,起草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草案。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了《公约》。2003年12月10日,我国政府签署了《公约》。这部《公约》是世界上第一部全面的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件,是世界各国反腐败经验的总结,体现了国际社会治理腐败的共同意愿和决心,对于促进各国反腐败工作、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研究实施《公约》第一阶段工作情况

第一阶段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论证并提出批约履约的建议报中央审议,完成加入《公约》的法律手续。2004年,根据中央要求,中央纪委监察部会同全国人大外事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教育部、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法制办等15个单位,组成研究实施《公约》工作协调小组,统筹研究我国政府签署《公约》后的各项事宜。4月,协调小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正式启动批约研究工作。7月,协调小组制定相关工作方案,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任务和分工。之后,协调小组经过认真调研论证,建议批准《公约》。2005年9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批准《公约》的议案。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批准了《公约》。2006年1月13日,我国政府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批准书和政府声明,正式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2月12日,《公约》对我国生效。

二、研究实施《公约》第二阶段工作情况

2006年6月,协调小组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决定在原有成员单位的基础上,增加中央政法委、中央编办、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审计署、国家工商总局、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中央政府驻澳联络办等9个单位为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正式启动研究实施《公约》第二阶段工作。同时,制定了研究实施《公约》第二阶段工作方案,明确了需要完成的20项任务,包括:1.设立国家预防腐败局;2.履行预防腐败的职责;3.开展预防和打击私营机构中的腐败工作;4.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5.防治洗钱的有效措施;6.拟订反洗钱法律制度;7.反腐倡廉重要政策转化为国家法律法规;8.《刑法》的修正和解释;9.调整诉讼制度,统筹研究犯罪所得的没收、追缴、收缴、返还;10.举报人、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保护;11.反腐败专职机关和特殊侦查手段;12.建立防范人员外逃工作协调机制;13.刑事政策调整;14.起草司法协助法;15.反腐败国际合作、技术援助、情报交流;16.预防、监测、打击违法犯罪资产的转移;17.民事诉讼直接追回腐败资产;18.国际合作追回腐败资产;19.腐败资产返还中的分享问题;20.内地与港澳地区的司法协助。方案同时确定了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等11个牵头单位及各成员单位的分工,正式启动第二阶段工作。2010年12月,协调小组召开第五次全体会议增加“应对履约审议”作为第二阶段需要完成的一项任务,形成20+1的工作格局。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直接领导下,经过各成员单位多年的共同努力,研究实施《公约》第二阶段各项任务取得明显成效。其中,设立国家预防腐败局、拟订反洗钱法律制度、建立防范人员外逃工作协调机制、反腐败专职机关和特殊侦查手段4项任务已经完成;履行预防腐败的职责,开展预防和打击私营机构中的腐败工作,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防治洗钱的有效措施,反腐倡廉重要政策转化为国家法律法规,《刑法》的修正和解释,举报人、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保护,反腐败的国际合作、技术援助、情报交流,预防、监测、打击违法犯罪资产的转移9项任务基本完成并转为常态化工作;调整诉讼制度,统筹研究犯罪所得的没收、追缴、收缴、返还,刑事政策调整,起草司法协助法,民事诉讼直接追回腐败资产,国际合作追回腐败资产,腐败资产返还中的分享问题,内地与港澳地区的司法协助,应对履约审议8项任务有了重要阶段性成效。

目前,各成员单位正在按照今年6月召开的协调小组第六次全体会议要求,抓紧落实相关工作,推动相关任务的落实。

三、积极参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履约审议工作

2009年11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三届缔约国会议决定建立《公约》履约审议机制,规定所有缔约国都有义务接受审议和审议其他缔约国。履约审议机制于2010年启动,第一周期的审议内容是履行《公约》第三章“定罪和执法”和第四章“国际合作”的情况。根据《公约》履约审议工作组的抽签结果,在第一周期的审议中,我国在2012-2013年与文莱共同审议阿富汗、与巴布亚新几内亚审议斯里兰卡,并于2013-2014年接受第一周期的审议。

(一)切实加强部署和组织协调工作。我国成立部级协调议事机构,对履约审议工作作出总体规划和部署。2011年成立了应对《公约》履约审议事务办公室,建立联络员队伍,确定我国参与审议工作的15名政府专家。为全力以赴做好接受审议工作,2013年国务院对应对履约审议的总体原则、组织协调等重大问题作出了安排。各责任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分解工作任务,有效保证了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充分借用国际平台实现我方关切。密切跟踪《公约》履约审议机制的规则细化工作,充分利用会议平台宣传我国反腐败做法和成效,树立我反腐倡廉工作的良好形象。各有关单位先后多次派员参加《公约》缔约国大会、各工作组相关会议等,积极参与有关谈判磋商。如2011年10月,在《公约》第四届缔约国大会上,中国政府代表团大力推动《公约》框架下的反腐败追逃追赃合作,与发展中国家共同推动会议设立“国际合作专家组”。

(三)积极推动国内法律法规与《公约》规定衔接。2011年2月,通过《刑法修正案(八)》,新设立“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将《公约》第16条规定转化为国内法。再如,2012年3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设专章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增加了对特定案件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规定,体现了《公约》第31条、第32条的有关要求。这些法规制度的出台,为我们接受《公约》第三章、第四章审议打下了坚实基础。

(四)系统开展审议机制专题培训。为促进履约审议事务办公室成员、联络员及有关政府专家全面掌握《公约》履约审议机制相关内容,2012年举办了《公约》履约审议事务专题研讨座谈会,就《公约》履约审议机制进行培训研讨。同年,邀请《公约》秘书处官员来华举办《公约》履约审议机制培训班,我国参与审议工作的中央政府代表,港、澳特区代表60余人参加了培训。通过系统培训,使相关人员熟练掌握了审议机制规则,提高了参与履约审议工作的能力。

(五)加强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沟通联络。《公约》适用于香港、澳门特区,涉港澳工作是我国接受审议的重要环节。我们结合应对履约审议工作的总体安排和进度,适时与两特区保持沟通联络。如,2011年,召开首次履约审议三地协调会,决定建立定期沟通和协调机制。2012年,与两特区就履约审议事务举行磋商,明确了履约审议涉港澳工作的总体考虑和具体安排。2013年,召开了三地协调会,与两特区就三地自评清单的体例、内容以及接受审议的其他问题交换了意见。

(六)切实履行审议国的职责。我国自2012年7月起担任审议国,审议阿富汗、斯里兰卡两国实施《公约》第三章、第四章情况。2012年研究制订了对两国进行审议的工作方案,从总体上对审议工作进行周密部署。2013年,先后多次组织召开我国履约审议事务政府专家会议,分别对斯里兰卡、阿富汗实施《公约》情况进行集中审议,形成了初步审议结论和意见,并按期提交《公约》秘书处。

(七)及时宣传反映履约进展情况。积极响应《公约》秘书处倡议,起草了《中国开展防治腐败工作简况》、《中国开展廉洁宣传教育的做法》等一系列经验材料,在联合国网站发布,一些有特色的经验做法多次被有关会议文件引用。对内借助主流媒体和中央纪委监察部门户网站,适时发布法律法规、工作动态、理论探讨等,对履约审议的重要活动开展宣传报道。编发《履约审议工作资料汇编》,全面介绍履约审议文件规范、实践案例。

(八)认真填写履约自评清单。履约审议主要采用书面审议的方式进行,各国政府填写的自评清单是审议国对其审议的基础。为确保顺利完成我国接受《公约》履约审议工作,2013年以来,先后多次组织召开我国接受《公约》履约审议工作专题会议,明确填写自评清单的时间表、相关要求和注意事项。目前,各有关单位正积极做好自评清单填写工作,全面客观地反映我国实施《公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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