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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吁设立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危害未成年人罪

“爆乳”、“走光”、“露底”、“深V”……一些颇具挑逗意味的图片、标题时常见诸于各类网站,并占据了显眼的位置。

对此,近日有学者呼吁,要警惕这些类色情内容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并建议设立“传播淫秽物品、色情信息危害未成年人罪”。

2013年的下半年,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钱叶芳教授因为工作的调整,一下多出了许多空闲时间,她有机会浏览各类网站。钱叶芳的女儿慈琪是儿童文学作家,常在博客上发表作品。去她博客浏览的人,有不少还是孩子。钱叶芳发现,在这家著名博客网站的公告栏上,推荐的文章标题总是充满了挑逗和性暗示。

她发现,许多商业网站上同样如此。无论是新闻网站、娱乐网站还是游戏网站、文学网站,她都能轻易发现挑逗性内容,诸如,“女星经典裸露之美”、“艺人限制级妩媚写真”、“女星湿身诱惑”、“若隐若现美艳女人”、“超劲爆内衣短裙”之类的组图,常被放在显眼的位置,吸引点击。还有“乡野欲医”、“风流同居”这些性暗示的标题。钱叶芳更担心的是,相比众多鱼龙混杂的小网站,一些知名度较高的大型门户网站胆子更大,变本加厉地大打“色情”牌。

在她看来,整个互联网越来越像一张色情网、一座垃圾场,堂而皇之地展现在未成年人的眼前。这对未成年人和部分成年人的价值观形成巨大的冲击,其毁灭性影响比黄色网站更严重。因为,刑法对黄色网站的禁止可以引导孩子的是非观,而身边所有人都可以浏览合法网站“色情”信息的现状,导致了孩子对色情的认可和参与。钱叶芳发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社会保护和网络环境的条文不多且粗糙,缺少可操作性,法律责任也不严格。

她以该法第34条为例,“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违反这一条款的后果是“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对淫秽品的定义作了界定。根据第367条,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其他淫秽物品”,在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中被定义为,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

钱叶芳认为这是未分年龄的笼统界定,并且没有界定淫秽与色情的关系,没有明确提及禁止色情信息。“这导致现实中人们将淫秽物品和色情物品区别对待,钻法律的空子,打色情擦边球。”

由于缺乏明确的界定,网络色情成了法规和政策难以触及的真空领域。什么样的内容算是色情内容?这在我国仅有互联网行业的自律公约对色情和淫秽做了区别界定。但作为自律公约,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专职副主任任贤良就撰文称,2013年以来,相关部门开展了一系列净化网络环境的专项行动,但净化网络环境工作仍然任重道远。他表示,网络色情屡打不绝,且受众呈现低龄化趋势;一些大的门户网站双首页充斥低俗内容,网络文化建设暴露出低俗化倾向;淫秽色情信息正从论坛、博客、微博客向微信、移动智能终端等渠道转移。

有公安部相关负责人曾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在办案过程中,经常收到老百姓的举报,“但经侦查发现,尽管有些画面裸露脊背、大腿,看起来很‘黄’,但实际上只能算是色情。”对于色情,警方无法按照刑法处理,甚至按治安案件处理也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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