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频道 > 本网资讯 > 正文

国土部通报全国5例违法征地案 县委书记作检查

  人民网北京3月28日电 (贾兴鹏)日前,人民财经记者从国土部获悉,执法监察局对全国5例违法征地案进行公开通报并处罚。五个城市分别是山西运城市万荣县、贵州贵阳市、陕西宝鸡市岐山县政府、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贵州安顺市平坝县。

  一、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违法征地案

  2013年5月,万荣县县委书记李尧林主持召开会议,决定征收解店镇周边10个村庄土地,用于城市道路建设及企业用地,责成有关部门起草征地补偿等方案。

  同月,万荣县土地统征收购储备中心与解店镇10个村委会签订土地征收协议,征收集体土地5789.83亩(一般耕地4004.78亩、园地1570.66亩、其他土地214.39亩)。 上述征收的土地中仅有56亩取得了用地批准。

  截至2013年10月,万荣县住建局、交通局建设的9条道路,以及凯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6个项目,违法占地共计787.35亩(耕地576.51亩);其余的5002.48亩土地尚未改变用途。除征收土地外,城北生态公园还未经批准,平整85.5亩土地(耕地44.49亩),拟建凉亭。

  2013年10月,媒体反映万荣县部分企业违法占地问题后,国土资源部立即要求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严肃查处。万荣县政府迅速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万荣县国土资源局对道路和企业的违法占地进行了处罚,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责令拆除并处罚款;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2013年11月,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挂牌督办此案;同月,国土资源部对此案进行了通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责令万荣县人民政府撤销征收土地的有关决议、纪要等文件,撤销与农民签订的土地征收协议并退还农民继续耕种;责令占地项目在取得用地批准前全部停止建设,责成运城市、万荣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监督。目前,行政处罚决定已履行到位,拆除并复耕土地180亩,没收建筑物和构筑物18026平方米,收缴罚款1604.55万元。

  万荣县县委书记李尧林向运城市委作出检查;运城市纪委书记约谈了万荣县委、县政府和运城市国土资源局主要领导。山西省纪检监察机关决定分别给予万荣县委书记李尧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万荣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李耀宗行政记过处分,万荣县国土资源局局长霍俊良、县住建局局长薛峰行政记大过处分。

  二、贵州省贵阳市金石石材产业园违法用地案

  2010年10月,贵阳市政府决定设立金石石材产业园区,规划面积5平方公里。同月,批准成立花溪区生态工业(石材)园区办公室,负责金石石材产业园区的开发建设,并指定贵阳市政府工业和服务业重大项目服务工作第四工作队具体实施负责园区建设的指导、协调和推进。

  2010年11 月,园区正式成立。园区内的25家企业未取得任何用地手续,采取向村民、村委会租用或直接违法占地等方式进行建设。镇政府口头同意或默许了其中4家企业的占地行为,还要求部分企业将补偿费用直接打入村委会帐户。截至2013年9月,25家企业共占地2685.946亩,建设了厂房等设施,包括以农民安置房名义违法建设并违规对外销售的“清水城”住宅项目。

  贵阳市国土资源局花溪区分局对园区内企业的违法占地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6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份,但对部分违法占地仅处以罚款。

  2013年9月,国土资源部挂牌督办后,贵州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彻底整改。贵阳市政府决定撤销贵阳市金石石材产业园,向省政府作出检查;同时,责成住建部门对该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和擅自销售的行为进行处罚,责令建设单位立即停止建设“清水城”住宅项目,严禁作为商品房对外销售,回购违规出售的房屋作为拆迁安置用房;对规划住建部门监管职责履行不力、环保部门违规批准环评的行为,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责令上述部门向市政府作出检查。

  贵阳市国土资源局对花溪区分局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并对部分未依法处理的企业违法占地行为重新作出行政处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占地,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占地,限期拆除,并处罚款,共收缴罚款898.3万元。同时,要求花溪区分局向贵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检查,并对花溪区分局法规监察科科长谭鑫诫勉谈话。贵阳市国土资源局还责令合朋村村委会限期改正违法转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处以罚款191.24万元。

  贵阳市政协主席(贵阳市政府工业和服务业重大项目服务工作第四工作队队长)陈石向市委作出书面检查。贵阳市纪检监察机关决定分别给予对违法批地负有责任的贵阳市金石石材产业园指挥部办公室主任郑浩吾、石板镇镇长梁骥、原分管副镇长罗孝伦行政警告处分,现分管副镇长曾志云行政记过处分;分别给予对监管不力负有责任的原花溪区(生态)石材工业园区建设开发办公室主任张宝伟、贵阳市城乡规划局监察支队二科科长龙涛、贵阳市花溪区住建局建管站副站长陈宇、贵阳市花溪区生态局节能减排科科长万兰刚行政警告处分。

  三、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政府违法征地侵害群众利益案

  2012年12月,岐山县政府违规批准成立岐山中小工业园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园区筹建,园区选址岐山县雍川镇。2013年6月,岐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企业入园区用地问题,要求雍川镇政府按期完成征地任务。

  2013年7月,雍川镇政府未经农转用及土地征收批准,与独殿头村委会和4个村民小组签订征地补偿协议,违法征收集体耕地359.87亩。10月,雍川镇政府联合岐山中小工业园擅自组织平整土地273.22亩,造成218.9亩麦苗被铲毁。

  岐山县政府已撤销岐山中小工业园,责令雍川镇政府解除和村组签订的《土地征收协议书》,将违法征收的土地退还原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土地承包人,已支付的青苗补偿费不再收回,作为对毁损麦苗的补偿。2013年11月,岐山县政府组织对违法占用平整的273.22亩土地进行了复耕复种。

  宝鸡市政府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岐山县代县长何宏年诫勉谈话,宝鸡市纪检监察机关分别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分管国土资源管理的岐山县委常委、副县长巨文利行政警告处分,雍川镇党委书记王建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雍川镇镇长张扬行政记大过处分,岐山县中小工业园征地领导小组组长、雍川镇综治维稳中心主任崔超(正科级)行政撤职处分,岐山县中小工业园建设办公室主任张海荣行政撤职处分。

  四、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有色金属循环经济示范园违法用地案

  2006年11月,太和县政府批准成立太和县肖口镇有色金属循环经济示范园,成立了隶属于肖口镇的园区管委会。2007年7月,太和县委、县政府成立了园区协调指导小组。

  2006年至2013年,园区管委会未经用地批准,以每亩每年700元至1300元的价格向村民租赁土地,并以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入园协议、出让协议等形式提供给园区内的6家企业使用,租金由企业支付给镇政府后拨付给村民。企业取得用地后,陆续开始建设;园区管委会也违法占地建设了部分厂房、仓库和园区道路。

  截至2013年11月,园区范围内已建设占地894.43亩(耕地312.91亩)。其中,厂房、仓库、办公和管理用房占地262.09亩,园区道路占地73.36亩,其余为绿化用地。

  2013年10月至11月,太和县国土资源局发现部分企业占地建设行为后,调查认定园区管委会存在违法批地行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对园区管委会作出行政处罚,要求收回违法批准的土地;太和县监察局给予对违法批地负有责任的园区管委会副主任车抖行政记大过处分。

  2013年11月,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挂牌督办此案,暂停受理太和县辖区内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以及新立矿业权的审批;撤销了太和县政府关于有色金属循环经济示范园的批复,宣布肖口镇政府(园区管委会)与企业签订的用地协议无效,要求收回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821.07亩;对肖口镇政府违法占地建设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土地、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65.36万元。省国土资源厅责成太和县政府向省厅和阜阳市政府作出检查;责成太和县国土资源局向阜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检查。

  对违法批地负有直接责任的时任太和县政协主席(园区协调指导组组长)陈万里、时任太和县副县长(园区协调指导组副组长)陈自庆、时任太和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苗同贺、时任肖口镇党委书记唐大华、时任肖口镇党委书记马金良等5人已因涉嫌犯罪被判羁押或已在服刑。

  太和县纪检监察机关决定给予对违法批地负有直接责任的园区管工委书记谷家祥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园区管工委书记职务;给予肖口镇镇长赵晓东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其园区管委会主任职务;分别给予时任肖口镇党委书记赵玉华、肖口镇组织委员王林、党委委员阮光3人行政警告处分;太和县国土资源局决定撤销对监管不力负有责任的苗老集国土所所长(时任肖口镇土地所所长)徐中伟的职务。

  五、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县大山煤矿越界采矿案

  2012年至2013年5月,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县大山煤矿在未经批准扩大矿区范围的情况下,擅自越界开采煤炭。2013年5月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13人死亡。经调查认定,该煤矿越界开采煤炭7.7万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816.2万元。

  2013年7月,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作出处罚,吊销该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同年11月,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依法判处平坝县大山煤矿罚金2448.6万元;以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判处平坝县大山煤矿投资人常文学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平坝县大山煤矿矿长杨乘蛟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人民网-财经频道)

免责声明     责任编辑:管理员
扫描关注黄淮网微信公众号,第一时间获取更多精彩内容。
本文地址:http://www.86hh.com/news/yaowen/2014-03-28/29029.html
版权免责声明:凡本网未注明"来源:黄淮网"的文/图等稿件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黄淮网联系删除。
文章关键词:
关于我们(About Us) | 工作人员查询 | 免责声明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加盟代理 | 网站地图 | 手机版
Copyright © 2009 - 2019 黄淮网(WWW.86HH.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苏B2-20140236     苏ICP备18039698号-1    苏公网安备 32031102000168号
联系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西都大厦4层     联系电话:0516-85752568     客服QQ:541440872     投稿邮箱: ZGJSXZ@sina.com
黄淮网法律顾问:江苏淮海明镜律师事务所 田原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