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日前,市政府出台《阜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阜政办〔2014〕21号),2003年2月26日颁布实施的《阜阳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阜政发〔2003〕11号)同时废止。
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称,《办法》中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根据规定,9类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其中包括依法应当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因公共利益或者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棚户区改建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因企业改制、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划拨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的国有土地;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其他可以储备的土地。
土地储备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经市政府批准可办理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储备土地登记的使用权类型统一确定为“其他(政府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