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7部重点领域立法
制定(10):社区矫正法、反家庭暴力法、中医药法、慈善事业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网络安全法
修改(13):证券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种子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广告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行政复议法、食品安全法、红十字会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教育法律
通过(1):刑法修正案(九)
其他(3):抓紧研究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研究修订行政监察法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
反腐败国家立法相关调研启动
随着“打老虎”力度加大,公众对于反腐败法的出台呼声也日渐高涨。今年,这种呼声有望成为现实。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3月8日下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部署2015年工作时提出,要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研究修订行政监察法。由此意味着,今后反腐败将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被纳入到2015年全国人大的重点领域立法中。这是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依法治国精神的落实。
去年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
湖南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黄建国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法治反腐,是不可逆转的潮流。目前,法不责众、法不责贵的现象依然存在。而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时,也存在选择执法,领导的说法、看法、想法大于法律的现象。其根结就在于现有法律不健全,有些问题的处理无法律根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接受南都采访时表示,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根据立法的轻重缓急做安排,此前有很多代表委员建议反腐败国家立法,建议要有一本专门的反腐败法。考虑到我国已有不少法律、党内法规都有反腐败有关的内容,没有一本专门的反腐败法,反腐进程依旧可以推进。现在全国人大已经在进行反腐败立法方面的调研和论证了,监察部也在做相关的工作。
反腐败立法需要解决什么问题?黄建国认为,关键是让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更好地对接、配套,让违法违纪者无处遁形。要通过完善和实施法律,限制和规范,甚至制约公权力行使的范围、方式、手段和程序,创立公正、透明的运行机制,使公权力执掌者不能、不敢腐败。
目前,我国有关惩治腐败的规定散落在《公务员法》《刑法》等单行法律和党内规定以及大量反腐倡廉的政策性文件中。
“这些法律和规章并未形成系统,有些与当前形势不符,需要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规定”,中国人民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主任毛昭辉认为,目前要求从严治党,就要将党内法规内容纳入国家法律体系内。从惩治与预防腐败的法治体系建设的视角,对现行关涉公共权力运行的重大法律进行廉洁性审查,防范立法腐败。
反腐败国家立法,也为公众所期待。在1999年的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时任上海社科院院长的全国人大代表张仲礼就提出法制反腐观点,提交了《建议制定国家“反腐败法”的议案》。2002年、2005年、2010年、2012年和去年,都有代表提出了反腐立法方面的建议和议案。
我国首部民法典编纂今年或启动
张德江昨日在报告中表示,将抓紧研究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
民法典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
中国社科院荣誉学部委员李步云昨日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虽然已经颁布了一系列基本民事法律,但各个法律之间却存在矛盾、重复的现状。民法典则是各民法单一法规的系统化,有利于消除各个法律间的矛盾。
公开资料显示,中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三次启动民法典的制定,均无果。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民法典草案,但最终由于内容复杂、体系庞大、学术观点存在分歧等原因,最终未能实现。
而目前,现有民事立法存在主体多元化、法律渊源众多等问题,并未形成系统。民法典又该如何编纂?李步云建议,可以参照其他国家的做法,以民法总则为基础,将各个民事单行法纳入其中,按照法典化的要求,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规定了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及所有权制度,规定公民、法人基本民事权利、民事权利行使规则,以及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保护制度。参照其他国家的做法,建议以民法总则为基础,将各个民事单行法纳入其中,按照法典化的要求,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但李步云也提醒,民法典有上千个条文,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多且复杂。如何将这些已有的法律法规串在一起,缺乏共识,需要处理好法典编纂和单行法的关系。此外,中国的民法典编纂,要借鉴国外有益的立法经验,更要从中国实际出发,反映我国社会的政治经济发展要求,在实践中需要权衡。
国家工作人员向宪法宣誓将启动
张德江在报告中指出,要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分析认为,此后国家公职人员就职时,或将公开向宪法宣誓。
为什么要宣誓?
这也是去年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的一个体现。《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要求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认为,建立国家宣誓制度,举行国家公职人员宣誓仪式,是彰显宪法权威,贯彻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是政治文明进步的表现,也是符合我国国情切实需要。
早在2003年,第一次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周洪宇就提出了《关于实行检察官入职宣誓仪式的建议》《关于实行法官入职宣誓仪式及修改〈法官法〉的建议》《关于实行律师入职宣誓仪式的建议》共5件关于建立宣誓制度的建议。这些建议主要针对特殊职业工作者和司法工作者,目的在于规范司法工作者的司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更好地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2005年3月的“两会”上,周洪宇更进一步提出了建立国家宣誓制度,制订《宣誓法》的建议,将其范围扩大为所有国家公职人员。
周洪宇认为,建立国家宣誓制度,有利于强化宣誓人的法律意识和权利属于人民的主体意识,也有利于促进宣誓人遵守宪法和法律。在人民注目之下,举行庄严的就职宣誓,可以对宣誓者产生积极的心理暗示。宣誓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借助他人暗示、自我暗示和社会监督,把外在的法律规范、职业要求内化为个体的需要。建立国家宣誓制度有利于昭示人民监督国家公职人员,也有利于公职人员启动内心的道德资源,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国家和人民利益。
哪些人需要宣誓?
哪些人需要宪法宣誓?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周洪宇认为,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权力属于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也应承担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国家公职人员在开始行使权力时,应该对授予其行使权力的人民表态,这种表态就是宣誓。宣誓不仅是一种就职仪式,而且应当是国家公职人员任职的一项法律程序。
至于宣誓的时间,李步云则建议,宣誓的时间应为同级人大选举其相应职务后,当选人立即在人大会场公开宣誓。宣誓人应手持宪法面对国旗国徽进行宣誓。
湖南纪委回应张德江提及衡阳贿选案
事情已过去一年多,但湖南衡阳贿选案所产生的影响仍未能消除。张德江昨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也对此直言不讳,称“案件教训十分深刻,必须引以为戒,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对此,湖南省委常委、纪委书记黄建国昨日接受南都采访时表示,在人大代表选举方面,建议明确人选环节的责任分工,建立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査追究的责任机制。
2013年,湖南省衡阳市发生一起震惊全国的“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的人大贿选事件。在这次选举中,当选的76名湖南省人大代表中,56名存在“送钱拉票”行为,68名大会工作人员和518名衡阳市人大代表,收受钱物,涉案金额高达1.1亿余元。
目前五级人大中,基层代表是主体,90%代表都在乡县。今年底明年初,乡县两级换届选举又要陆续开始。对此,全国人大也频繁强调人大代表的选举纪律。衡阳贿选案成为全国人大告诫外界的典型案件。
对于代表选举纪律,张德江表示,要切实加强党对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的领导,把好代表“入口关”,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常委会职能作用,完善代表资格审查机制,加强对选举全过程的有效监督,确保选举工作风清气正。
曾直接参与湖南衡阳贿选案件侦办过程的黄建国表示,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做好代表候选人提名推荐工作,确保代表的政治关、素质关、结构关至关重要。
黄建国建议,必须明确党委组织部门会同统战等部门、同级人大等有关方面在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建议人选环节的责任分工,建立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査追究的责任机制。对代表候选人建议人选的政治素质、思想品行、履职能力、遵纪守法等进行综合考察。并对考察审查结果负责。不能为保结构、重平衡、搞照顾,忽略基本素质。要从严执行选举纪律,对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露头就打,决不法外开恩、姑息迁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