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刘忠玉通讯员 吴贻伙) 安庆市中院近日就贺平受贿、滥用职权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的判决。
今年 52岁的贺平自2001年8月起,先后任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管理处副处长、调研员及矿产开发管理处调研员,2012年3月至案发前任宿州市国土局局长。根据指控,2005年至2013年初,贺平利用职务之便,在基准地价项目评估验收、探矿权变更、矿产资源整合、用地审批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64万余元、港币4万元及50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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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他在任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调研员期间,作为探矿权审批事项的具体审查人,明知安徽省霍邱县范桥铁矿探矿权的转让不符合规定,仍提出“申报资料齐全,符合转让条件,建议同意批准转让”的审查意见。这起转让仅支付价款1.5亿元,而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范桥铁矿探矿权合理价格应为8.1亿余元。
在办理出让霍邱县周集铁矿探矿权的过程中,贺平明知按照特定竞买人标准、违规设置排他性准入条件违反公平公正原则,仍建议对竞买人设置相关准入条件,致使仅一家企业符合条件参与竞买,并以5.15亿元的价格取得周集铁矿探矿权。经价格认定,该探矿权合理价格应为16亿余元。 今年4月14日,一审法院经审理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后贺平提出上诉。安庆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对一审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