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频道 > 本网资讯 > 正文

“安徽消保条例”3月15日起施行 网购无理由退货

 原标题:新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

  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将于3月15日起正式施行。针对消费领域的诸多焦点问题,新修订的《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创设了一些新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制度——

  1、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泄露,可投诉举报

  小辉刚在某大酒店预订了婚宴,婚庆、旅游等公司的电话就接踵而至,让他十分困扰。小辉找到预定婚宴的酒店,酒店告诉他,打电话的婚庆公司都是酒店合作方,通过这些公司办婚庆可以享受到相应的折扣优惠。对于酒店的这种行为,小辉可以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原文】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

  ·解读·

  现实生活中,个人信息被泄漏常常困扰着消费者。对此,新修订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身份资料、家庭情况、财产状况、通讯信息、健康状况、消费记录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导致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和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导致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对其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根据新《条例》,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经营者的侵权行为,消费者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如实向大众传播媒介反映。若经营者违反规定,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应当给予消费者经济赔偿;造成消费者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须明码标价

  小辉和几个朋友选择了一家特色饭店聚餐,点单时服务员并没有拿来菜单,而是根据人数和顾客喜好自己搭配,并称这是该店特色。根据新修订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小辉有权要求饭店提供明码标价的菜单。

  【原文】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国家规定明码标价。

  ·解读·

  新修订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国家规定明码标价。标价应当内容真实明确、没有歧义;价签价目齐全、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经营者不得在商品或者服务未标明价格的情况下,收取相应费用;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虚标价格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同时,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标准等情况。

  3、广告等不得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小辉在超市买了一盒酸奶,标识的零售价是16.9元,可结账时发现这盒酸奶需支付25.6元。小辉立刻联系了超市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解释:“16.9元是会员价,只有会员才能享受。 ”小辉认为,这是超市在欺骗误导消费者。类似于该超市的这种行为,新修订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令禁止。

  【原文】

  广告、产品说明、店堂告示等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解读·

  针对当前虚假宣传、误导、欺骗消费者等现象,新修订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从多个方面作出规定来规范经营者行为,以保护消费者权益。

首先,明确交易主体,经营者应当告知其真实身份。新修订的《条例》规定,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的醒目位置,以便于识别的字体、颜色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其次,明确合同形式,各种宣传、说明、告示等承诺,视为合同。新修订的《条例》规定,经营者通过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作出承诺的,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应当与承诺相符。经营者不能履行承诺的,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并协商解决;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明确经营者的告知形式。新修订的《条例》规定,经营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说明应当清晰、明白,对消费者的询问,答复应当真实。第四,提供凭证并载明有关交易内容。根据新修订的《条例》,经营者应当出具发票等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并需要按照消费者要求在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记载商品或者服务名称、价格、数量、等级、质量等内容。

4、网购无理由退货,经营者不得借故拒绝

  小辉通过某大型网购平台购买了一双鞋子,收到试穿后觉得尺寸不合适,便联系商家申请退货。但商家以“已拆封、无质量问题”为借口不予办理。根据新修订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小辉有权无理由退货。

  【原文】

  费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的商品,依照法律规定无需说明理由退货的,应当保证所退商品完整、无损坏。

  ·解读·

  随着网络、电视、微信等购物渠道的兴起,如何保障通过这些渠道购物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成为《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的一项重要内容。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保证商品的质量、性能、规格等与广告内容相符,并按照承诺的时限提供商品。经营者未对提供商品时限作出承诺的,应当自消费者确认购买之日起3日内交寄商品,经营者与消费者对交寄时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社会普遍关注的非现场购物无理由退货难,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退货标准,细化了商品完好的概念,规定只要商品完整、不损坏即可退货。为尽量保证非现场购物接近实体店消费,给消费者查验、调试提供空间,新修订的《条例》还要求,经营者不得以消费者为查验商品拆开商品包装,或者对商品进行了调试为由,拒绝退货。对不宜退货的商品,消费者购买时,经营者应当通过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对不适用退货作专项确认。

  业内人士建议,在网购等交易申请退款进行中,若双方在无法协商的情况下,买家也可以选择“要求客服介入处理”,让网购商城的客服人员来帮您处理交易。若遇到情形恶劣的卖家,消费者要保留好对话记录、快递单号和订单号等信息,如退款无法办理并超过7天,可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

  5、预付式消费,可要求签订书面合同

  小辉家门口新开业的一家西点店,打出“办理会员卡充值200元送350元”的广告。小辉觉得十分划算,但又担心这样的预收款方式是否安全。根据新修订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小辉在充值会员卡的时候,有权要求与西点店签订书面合同。

  【原文】

  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要求订立书面合同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

  ·解读·

  在早教、娱乐、餐饮、美容美发、健身等消费领域,预付式消费已成为行业惯例。然而,由于为商不诚信、经营不规范及经营不善等原因,预付式消费屡屡让消费者落入陷阱。为避免发生纠纷无据可查的问题,新修订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若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消费者要求退款的,经营者应当退款,不得无故拖延。对于经营者不能正常或者继续提供商品、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公告等形式告知消费者。

  随着特许加盟经营快速兴起,新修订的《条例》对这类新消费模式下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也作出特别规定。新《条例》要求,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在与被特许人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要求、质量保障措施、消费者权益保护、赔偿责任承担等内容,并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6、手机流量没用完,运营商不得当月清零

  小辉定制的手机套餐每月享有2G流量,但有时候这么多流量当月用不完。根据新修订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小辉可以选择月度不清零、包季、包半年等流量计费服务。

  【原文】

  通信服务经营者应当提供月度不清零、包季、包半年等流量计费服务套餐供消费者选择。

  ·解读·

  近年来,通信服务中存在的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新修订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也对通信领域的侵权行为作出规范。

  针对流量收费不公平的问题,新修订的《条例》规定通信服务经营者应当提供月度不清零、包季、包半年等流量计费服务套餐供消费者选择。

  针对计费不透明、收费不公开的问题,新修订的《条例》规定通信服务经营者应当以显著形式明示通信资费计算标准、方式和未使用完套餐流量处理方式等内容。实际使用量达到套餐限量,通信服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并告知超出套餐外继续使用该业务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查询方式。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开通的上网、电话、短信和其他服务产生的费用,不得向消费者收取。

  7、未签合同弃购商品房,全额退还认筹款

  小辉准备购买商品房,刚好某楼盘开展预缴2万元会员费可享购房优惠活动。小辉在支付了认筹款后发现,楼盘的开盘时间比开发商承诺的要延迟几个月。根据新修订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若小辉不想购买此商品房,有权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还这笔认筹款。

  【原文】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消费者放弃购买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预收的费用。

  ·解读·

  关系百姓安居的房地产业,是出现消费纠纷最多的行业之一。为有效解决消费者购买商品房时遇到的问题,新修订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了一系列保护措施。

首先,对商品房销售中预收的费用处理问题,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在合同签订前,消费者放弃购买的,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预收的费用。

  其次,针对期房销售经常出现前期宣传的配套设施与实际不符的问题,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商品房所在住宅小区规划、设计变更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在批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预定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继续购买的书面答复;未作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商品房开发经营者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消费者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针对商品房公摊面积计算不透明,商品房销售面积和实际面积不符等现象,新修订的《条例》要求,商品房交付时,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其所购的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面积测绘报告、公摊构成和计算说明等材料。商品房交付后,经依法确认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消费者可以退房。消费者退房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购房费用,并承担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免责声明     责任编辑:管理员
扫描关注黄淮网微信公众号,第一时间获取更多精彩内容。
本文地址:http://www.86hh.com/news/yaowen/2016-03-01/333017.html
版权免责声明:凡本网未注明"来源:黄淮网"的文/图等稿件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黄淮网联系删除。
文章关键词:
关于我们(About Us) | 工作人员查询 | 免责声明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加盟代理 | 网站地图 | 手机版
Copyright © 2009 - 2019 黄淮网(WWW.86HH.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苏B2-20140236     苏ICP备18039698号-1    苏公网安备 32031102000168号
联系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西都大厦4层     联系电话:0516-85752568     客服QQ:541440872     投稿邮箱: ZGJSXZ@sina.com
黄淮网法律顾问:江苏淮海明镜律师事务所 田原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