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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容错纠错机制 为敢于担当干部撑腰鼓劲

 近日,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的实施意见(试行)》,充分调动和保护干部队伍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用机制为作风正派、敢于担当、勇于负责的干部撑腰鼓劲。

实现“两聚一高”,需要全省广大干部争当改革的促进派、发展的实干家。《实施意见》坚持严格要求与关心爱护相结合,坚持从严管理与正向激励相结合,坚持容错与纠错相结合,推动广大干部切实增强“四个意识”,不折不扣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规定,大胆开拓创新,敢于担当,勇挑重担,积极推进“两聚一高”新实践。《实施意见》提出,要正确看待和评价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切实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树立鼓励探索创新、奋勇创先争优的鲜明导向,树立注重实绩、崇尚实干的鲜明导向,树立上级为下级担当、组织为干部担当、干部为事业担当的鲜明导向,推动广大干部在守住底线的同时,放开手脚干事创业。

《实施意见》首次明确了容错的5个条件和8种情形,对在贯彻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狠抓落实、创造性开展工作,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在推动重大项目、重点工作中履职尽责、攻坚克难,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为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在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主动担责、积极作为,在处置突发事件中因情况紧急临机决断,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从严管理干部中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出现一定失误错误的,可以给予容错。但对违反党的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或虽未违反党的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但客观上造成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重特大群体性事件的,不予容错。

《实施意见》还对严格规范认定容错的程序、完善风险防范和纠错机制、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和误解的干部澄清正名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要在全社会大力营造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的良好环境,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加大正向激励力度,对干部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待遇上保障、心理上关怀,引导干部做到责任在心、担当在肩。健全差别化考核办法,既要给敢于创新者容错,使想干事、能干事、敢担当、善作为的干部得到褒奖和鼓励,更要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者不容错,加大治懒治庸力度,使不想干事、不干实事的干部受到警醒和惩戒。大力宣传支持激励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大力宣传改革创新、攻坚克难的先进人物和事迹,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激励、示范和导向作用,推动全社会形成崇尚创新、敢于担当、真抓实干的浓厚氛围。(郁 芬)

来源: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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