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徐州市场监管部门以“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宗旨,聚焦消费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突出的问题,坚持以“打假、处劣、治虚、惩偷”为重点,严厉打击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偷工减料、缺斤短两、非法改装、商标侵权、虚假广告、“霸王条款”“幽灵外卖”等违法行为。现公布2025年第六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
徐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徐州某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5年5月22日,徐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卫健委移交线索,对徐州某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悬挂含医生姓名、学历等资历内容的宣传图片,其中3名医生并非该医院坐诊医生,5名医生学历文凭与实际情况不符。
当事人将未在其医院坐诊的医生资历信息图片,及含有不实学历的医生资历信息图片悬挂在其诊疗场所内进行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徐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案后,经执法人员现场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二
睢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陈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4年12月31日,睢宁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移送的检察意见书,对陈某开展调查。结合涉案商品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意见、检察意见书及不起诉决定书等材料,睢宁县市场监管局确认当事人侵权事实成立。2023年6月20日至2023年10月14日期间,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茅台、五粮液、国窖、剑南春、梦之蓝等白酒531瓶,违法经营额为83724.04元,违法所得为30807.36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违法行为。睢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其作出没收侵权白酒9瓶、没收违法所得30807.36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经案后回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三
贾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化妆品店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2025年8月19日,贾汪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线索,对贾汪区某化妆品店开展案件核查。经查,当事人向任某购买黑色胶囊,通过微信对外销售该胶囊。经专业机构检测,涉案胶囊中检出西布曲明、呋塞米成分。当事人销售涉案胶囊金额共计400元。在被检查期间,当事人已将400元退还给购买人。
当事人经营上述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贾汪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执法人员开展“回头看”检查,未发现新的违法行为。
案例四
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徐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混淆行为案
2025年5月22日,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徐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其名下两家拼多多平台店铺头像均使用“”李宁品牌LOGO,并在商品详情页标注“Lining/李宁 官方授权店铺”字样。当事人在店铺头像中使用李宁公司品牌LOGO,属于一种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认为该店与李宁公司存在特定联系的宣传手段,其现场产品经鉴定均为李宁公司生产,未发现侵权产品。
当事人未经授权使用“”李宁品牌LOGO以及“Lining/李宁 官方授权店铺”字样,使消费者误认为当事人与李宁品牌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混淆行为。鼓楼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对其在拼多多店铺的头像及店铺标注进行整改。结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一步复查,未发现当事人再有违法行为。
案例五
云龙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云龙区某食品店对经营的食品虚假宣传案
2025年2月20日,云龙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监督检查线索,对云龙区某食品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对产品类别为调制乳粉的普通食品,使用了“老年人喝奶粉的好处:提升自身免疫力、辅助预防骨质疏松、补充能量、羊奶有利于提高人体的免疫力和抗病力”等宣传用语。经查,当事人的消费群体主要是老年人,员工以发传单、送鸡蛋等形式吸引老年人登记成为会员,并组织专门的宣讲会对所销售的某品牌羊奶粉进行产品宣传讲解。当事人称宣传内容是其从网上搜索及总公司转述所得,不能提供所宣传内容的事实出处和科学依据。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具体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对经营的食品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云龙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经案后回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信息来源:市局执法稽查处(投诉举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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