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2016年12月20日20版 版面截图
原题:旅行社为游客退货垫款须细化
国务院法制办11月28日公布的《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规定,旅行社或工作人员在旅游过程中强迫、诱导游客购物,游客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就其所购物品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费用,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这是对旅行社及导游等工作人员从游客购物中收取回扣等不正当做法的进一步约束,有利于维护游客的正当权益。
旅行社为游客退货垫款,看起来是对旅行社相关行为的约束,实际上是对旅行社与游客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明确。
一方面,游客在旅游前,应与旅行社签订好合同,合同中应有关于被强迫、诱导购物,旅行社须先垫付退货款的约定。游客应防止旅行社在合同中提出有条件免责或不认可先行垫付退货款的条款。旅游合同中有了明确约定,游客在主张上述权利时,不至于有过多的麻烦与扯皮现象。
另一方面,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若在旅游过程中被旅行社或工作人员强迫、诱导购物,游客维权要有充分证据。但不得不承认,游客在旅游中疯狂购物、任性购物的也不少见。如果有游客为旅游中的购物后悔,却利用旅行社为游客退货先垫款的规定,让旅行社承担过失过错责任,就有失公平。因此,对游客权利的尊重,必然是有条件的而非无条件的。游客维护自己的权利,理应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所以,游客被强迫、诱导购物后退货,让旅行社先垫付货款,旅行社和游客都应明确自己的责任与义务。如果在旅游合同中对此予以明确,或有更为细化可行的规定,旅行社为游客退货垫款就不会有争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