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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泗洪一商贩用工业盐做烤鸭 获刑六个月

 吃起来香喷可口的烤鸭竟然是用工业盐腌的,这让消费者很“吃惊”。近日,泗洪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使用工业盐案例,该烤鸭店老板刘某某因用工业盐做了7000多只烤鸭对外销售,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泗洪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

泗洪男子刘某某在泗洪县青阳镇洪桥农贸市场经营一家烤鸭店,虽然生意红火,但是他却精打细算,为了省钱,他竟使用价格便宜的工业盐。2014年10月至2016年8月期间,刘某某从他人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规格为50千克/袋的散装盐,用于制作烤鸭进行销售,非法获利17500元。2016年8月2日,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刘某某的烤鸭加工点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散装盐63.5千克,亚硝酸钠1千克。2016年10月14日,刘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我开始做烤鸭生意的时候,用的都是从盐业公司买来的盐,后来因为盐业公司的盐太贵了,就买了这种便宜的盐。包装上面印的是英文字母,虽然我不认识,但我估计里面是工业用盐。”2017年6月29日下午,刘某某在法庭上说。

经查,刘某某口中所说的盐产品中碘、亚硝酸钠项目不符合GB5461-2000《食用盐》标准中精制盐二级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查获的烤鸭所含亚硝酸钠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两年时间,刘某某用工业盐制作销售烤鸭数达7000余只,非法获利17500元。经判决,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并退出违法所得一万七千五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食品安全问题影响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既要遵守法律法规,又要本着基本的道德良知,保障食品生产、销售的安全。对他人生命健康负责,不赚昧心钱,做合法经营者。(裴凌曼 魏静)

来源:宿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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