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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滴滴"撞人 保险拒赔商业险获法院支持

  下班骑电动车回家途中,女子张玫被一辆私家车撞倒在地,导致脑部严重损伤。然而,事发路段没有监控,交管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更令她没想到的是,当时肇事车辆正在从事网约车营运,这下连保险公司也拒绝理赔了。为了讨要说法,她一纸诉状将肇事车主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12月14日,该案在南京江宁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

  女子被撞颅脑损伤致轻度精神障碍

  张玫今年34岁,2015年7月的一天,她下班回家途中,骑电动车沿着江宁区清水亭东路行驶,在过一个路口时,被一辆右转私家车撞伤。事故发生后,张玫被立即送往南京同仁医院治疗,随后经医生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重型颅脑损伤,光医疗费就花了10万元。

  开车撞伤张玫的私家车主赵涛,之所以会经过这段路,是因为他当时刚在滴滴快车上接单,并将乘客送往清水亭东路上的恒大绿洲小区。事发后,赵涛在医院垫付了近6万元医疗费。后经伤情鉴定,张玫颅脑损伤,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构成九级伤残;颅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构成十级伤残。

  12月14日,记者在法庭上见到了张玫和她的家人。家人称,因车祸脑部受伤,张玫的精神状态一直不好,目前也没有上班,日常活动中的反应、表达等能力均受到影响。司法鉴定也显示,颅脑损伤导致张玫日常生活需要他人帮助,也导致她有轻度精神障碍。

  由于事发地并没有监控设备,事发现场无法还原,交管部门不能查清双方是否有人闯红灯,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对双方责任未进行划分。今年5月,张玫将车主钱涛及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诉至江宁区人民法院,索赔包括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

  私家车主与保险公司该怎么赔

  发生车祸前,赵涛的私家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险,事发后,他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要求保险公司出险并理赔。不过,在得知赵涛当时是在跑“滴滴”拉活后,保险公司拒绝了钱涛的理赔要求。保险公司称,《保险法》第52条规定称,如果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车主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重新约定保费或者解除合同。钱涛用这辆私家车作为网约车接单,属于营运行为,理应按照营运车辆的保费投保。

  法庭上,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表示,私家车保险费率比营运车辆要低不少,赵涛投保时宣称车辆只是自家使用,花较少的钱却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较高风险,保险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拒绝在商业险内赔付。

  不过,赵涛却表示,自己虽然跑网约车,但并不清楚这是运营行为,另外自己投保时,保险公司也没有明确介绍这个免责条款,属于未尽相关告知义务。那么,赵玫的损失到底由谁来承担,成为该案庭审中最大的争议焦点。

  法院判车主担全责赔偿近16万元

  最终,该案经江宁法院依法审理后,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这起事故中肇事车主赵涛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张玫在车辆行驶中,存在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因此,认定赵涛在这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同时,赵涛的营运行为使被保险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也是运营行为导致了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商业三责险不负赔偿责任。最终,法院认定张玫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近28万元。其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2万元,剩余近16万元由赵涛承担赔偿责任。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院:可设网约车新险种

  针对这一案件,江宁法院发现随着网约车行业的发展,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进行载客收费的现象增多,如在此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往往以投保人改变车辆用途增加车辆风险为由拒绝赔偿,而投保人又以对相关免赔条款不知情为由抗辩,引发矛盾纠纷。为此,法院专门发出司法建议:1.设立专门针对网约车的新型险种,满足社会新需求。2.加强对网约车免赔条款的提示、说明,引导客户投保针对网约车的保险。3.对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应当由投保人签字确认,以减少保险公司的败诉风险。  (江研 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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