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和开发商签的协议中写着,上面这片区域,使用权归李先生
截止到5月6日,南京市民李先生已经连续9天被拦在小区大门外。4月28日,下班回家的他开着车正准备进小区时,被保安拦了下来,说是接到了物业的通知,人可以进入小区,但车子不能进,这让他有点摸不着头脑。2009年,他在仙林的东墅山庄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2011年下半年入住,至今已有7年。
“我是小区的业主,我也有停车位,为什么不让我进呢?”无奈之下,李先生向现代快报求助。5月3日,现代快报记者联系上了小区的物业主任,对方表示,李先生家的停车位是小区的公共区域,如果要使用的话,需要按照规定交费。然而根据开发商和李先生2010年签订的一份协议,这块区域被补偿给了李先生,使用权归李先生所有,并且明确写着“三个机动车停车位”。
求助
车子突然不给进小区
据李先生介绍,他和爱人各有一辆车,之前进出都没有问题。从4月28日开始,门卫就不让进了,只能停在小区外面,“问什么原因,他们也说不清楚,就说是接到了物业通知。5月1日下大雨,我爱人带着孩子、拎着大包小包,想要开车进小区,还是不让。”
5月3日下午,现代快报记者乘坐李先生的车来到小区门口。大门采用的是蓝牙开关,但李先生的车在门口停下时并没有打开。按了两下喇叭后,有一名保安过来说,“还是不行,”至于理由,他表示不清楚,只是收到了通知,“如果放你进去,我就倒霉了,说不定饭碗都要丢了。”在李先生的一再追问下,保安说,物业表示,要把车子开进去的话,需要换证,再交10块钱停车费,李先生家的两辆车都是这样。“那不就是把我们当外来车辆对待了?”李先生很困惑,外来车辆因为没有车位,停车才要收费,而自己是小区的业主,家里也有停车位,为什么要受到这样的对待呢?
物业
“停车位”是公共区域
李先生表示,被拦在大门外的这几天,他们也找过物业要求给个说法,但去的时候不是领导不在,就是说不了解情况。5月1日,无奈之下他向仙林派出所报了警。“民警协调以后回复,物业一是说我们没有交物业费,二是不承认我们的停车位。”他解释说,他在自家的院子外有三个停车位,是2010年时开发商协议补偿给他们的,但物业却称不知道这份协议的存在。
据了解,东墅山庄的开发商为栖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为金盛物业,是前期物业,但一直服务至今。5月3日下午,现代快报记者联系上了小区的物业主任张先生,他表示,李先生所说的停车位其实是小区的公共区域,停车是要收费的。小区每户都有地下车库,地面没有划停车位,但也可以停车,比如访客车辆,但是要付费的。他们并不是针对李先生。
至于李先生所说的协议,他表示那是李先生与开发商之间的协议,他并不知晓。那为什么之前都可以停,现在却要收费了呢?张先生说,自己才来不久,不了解以前的情况,这次是接到了公司的通知。
业主
怀疑是物业的报复行为
之前七年一直在使用的停车位,突然就不被承认了,李先生怀疑,这是物业因物业费一事,在报复他们。
他表示,因为觉得物业服务质量不够好,他曾经拒绝交付物业费。
2017年3月,物业因李先生不交纳物业费将他告上了法院,并胜诉;同年6月李先生向南京中院提出上诉,审理中,物业未能充分证明其配套设施和绿化情况,法院判决李先生支付80%的物业费。但这个结果物业无法接受,又向江苏省高院提出了申诉,目前还在申诉中。
对于拖欠的物业费,李先生说,中院判决之后,他们补交了之前拖欠的物业费,对于新产生的费用,他们向物业提出仍旧交80%,如果物业提升了服务质量,他们可以再补齐,但被物业拒绝了。“不是我们不交,是他们不收。”
至于停车位是公共区域一说,他表示无法接受。“协议上白纸黑字写着是停车位,开发商不可能把公共区域的使用权给我吧?”
确实有补偿协议
将进行协调
这份协议到底是什么样的?为什么会有这个协议?
李先生介绍,2009年,因为看中了配套的院子,他购买了这套房产。院子原本有400㎡左右,“当时是288万买的这套房子,如果不要院子就是210万,等于院子价值78万。”2010年拿房后却发现,开发商将小区的变电箱设置在了院子里,占用了约100㎡。花钱买的院子面积减少了四分之一,变电箱还对生活产生了影响,他找到了开发商。
在李先生提供的这份协议书复印件上可以看到,开发商栖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李先生达成了协议,第二条写道:“甲方(开发商)同意将原规划总平面图及预售合同总平面图上设定在乙方(李先生)院落西北角的三个机动车停车位使用权归乙方所有,使用年限与乙方所购房屋相同。”并盖上了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印章。
3日下午,现代快报记者也联系上了开发商的法定代表人刘某,他告诉记者,当年的这份协议他有所了解,既然盖了公章,应该确实是存在的,协议的内容他也承认。对于这次物业和李先生之间的纠纷,他表示并不了解,但会帮忙进行协调解决,“有协议就按协议内容来。”
目前,李先生正在联系开发商与物业进行协商,同时准备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王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