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江西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人社厅联合下发关于放开民办教育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自2015年秋季开学起,江西省民办教育机构学费、住宿费管理由政府指导价管理方式改为市场调节价管理方式,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将实行登记管理。这意味着,民办学校将自主确定学费、住宿费标准。
实行自主定价的民办教育机构是江西省境内经教育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各级各类民办高校、高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和学前教育机构。虽取得民办学校资格,但没有做到“四独立”(即独立法人、独立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独立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育教学)的不在自主定价范围内,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政策。
通知要求,自主定价的学校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办学条件和质量、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兼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及社会各方面意见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学校学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调整。学校除按登记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和按省规定项目收取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外,不得以各种名目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收取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