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告票据丢失 触犯法律照价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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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出票人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被骗,为弥补损失,出票人明知汇票已经流通的情况下,伪造票据丢失证明,向法院除权判决取得票据权利。票据到期后,因持票人无法承兑,查清原因后起诉出票人票据损害赔偿。法院判决出票人赔偿持票人票面金额及全部损失。 ■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12日,邳州某航运公司(以下简称出票人)以与邳州某建材销售部(收款人)石膏买卖合同作为基础交易,向邳州某商业银行申请开具五张各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次日,出票人将500万元汇票委托胡某某(已判刑)进行票据贴现。同日,胡某某在福建晋江以7.5%的手续费贴现给柯某,胡某某得款462.5万元。2011年10月20日,胡某某仅支付给出票人50万元,余款被挥霍。同时汇票背书流通。2011年11月,在明知上述汇票被胡某某诈骗的情况下,出票人仍伪造汇票丢失的虚假证明,以收款人邳州某建材销售部的名义向邳州市法院申请了票据公示催告。后五张汇票被判决除权,出票人最终取得了五张汇票的票面款项500万元。汇票到期后,因持票人无法承兑,且所有汇票已经被法院除权判决。无奈持票人将向邳州市法院提起了票据损害赔偿诉讼,要求出票人赔偿票面款项及其他损失。案件经过两年的审理,最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持票人(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出票人邳州某航运公司赔偿持票人全部票面金额500万元及其他损失。 ■律师提醒 1、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票据的一种,具有无因性,背书转让后持票人即享有汇票所有权。 2、银行承兑汇票权利遭受侵犯时,持票人享有追索权或票据损害赔偿权,两种权利需要厘清。 3、虚构票据丢失,给他人造成损失,不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更有可能触犯刑事法律,构成犯罪。 ■律师名片 李超 徐州日报法律顾问团专家组成员、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超为安国律师事务所江苏部主任律师。李超自2002年取得律师资格,至今执业14年,先后办理过各类重大复杂案件,具有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及敏锐的分析洞察能力。2014年在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证券上市班深造学习。 专业领域: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纠纷;2.建设工程案件;3.校园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