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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贯彻《统计法实施条例》 开创依法统计新局面 ◎徐州市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 陈 宁

 

全面贯彻《统计法实施条例》 开创依法统计新局面 
◎徐州市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 陈 宁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李克强总理签署,以国务院第681号令的形式发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扎实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市统计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条例》的重要性、紧迫性,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全面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当前,党和国家更加重视统计事业,社会各界日益关注统计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张高丽副总理多次对统计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去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今年6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为统计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

在新形势新要求下,《条例》的适时出台,进一步完善了统计法律制度,为统计法的实施提供了重要保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统计工作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全面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必然要求,是我国统计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是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标志着建立现代统计体系迈出了更加坚实的一步。对于增强统计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提高统计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充分发挥统计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为党委政府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提供扎实的统计保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二、全面履行统计依法行政职责

确保《条例》得到严格遵守执行是当务之急、重中之重。全市各级统计机构和广大统计人员要严格遵循《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推动统计事业发展,把统计工作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都纳入法治轨道。

(一)依法管理统计,确保统计工作独立性。独立统计是确保统计数据真实的前提。《条例》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保障统计活动依法进行,不得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统计法治意识,切实维护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统计职权不受侵犯。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和《条例》相关规定,增强依法统计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坚持独立统计,坚守统计工作红线和高压线,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二)严格规范统计,维护调查对象合法权益。《条例》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突出对政府统计机构权力的约束,明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职责,严格规范政府统计活动,把减轻调查对象填报负担和保护调查对象不因提供资料受到损害作为法律规范的重点内容,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过程、资料的管理,推进统计公开透明和信息共享。要严控统计调查项目,强化调查项目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审查,最大限度减少重复、交叉和矛盾,推进部门行政记录在统计调查中的应用,减轻调查对象负担;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按照制度规定的内容、范围、程序、方法、操作规程,从严组织实施统计调查;要严守统计资料保密制度,对于统计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对于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泄露和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

(三)坚持公开统计,推进统计信息全面共享。要严格执行《条例》关于数据公布的规定,坚决执行“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政府统计调查取得的资料,除依法保密外,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开。要严格依法使用统计资料,统计资料公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外提供,不得利用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要加快推进统计信息共享,切实将信息共享的要求纳入到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审批和备案中,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共享平台等的建设,推进各地、各部门数据全面融入平台,并加大对平台数据信息的开发利用力度,实现统计“数”库向“智”库的转变;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发布统计数据,改进发布方式、拓展发布内容、提高发布时效,认真做好统计制度方法的公开和数据的解读诠释,服务好各级党政领导决策、服务好调查对象、服务好统计用户和社会公众。

三、着力构建依法治统长效机制

“徒法不足以自行”。《条例》确立的新理念、新制度、新要求,能不能在实践中落到实处,关键在于各地、各部门、各级统计机构及其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广大统计调查对象的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要始终绷紧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这根“弦”,织密制度机制这张“网”,用好统计执法这把“剑”,守住统计调查工作的“生命线”。

(一)加强普法教育,筑牢“不想违法”的思想防线。要加大对《条例》的宣传教育,确保各级领导、广大统计人员和调查对象明确各自的统计权利和义务,在全市范围内掀起学习宣传、执行遵守《条例》的新高潮。要建立健全普法宣传长效机制,做好日常统计普法,融普法宣传于大型普查、常规统计调查、统计节日纪念日以及统计工作全过程。要加强对重点群体的针对性普法,把统计法律法规列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必修课,切实提高领导干部带头遵守统计法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加大对统计人员重点普法,在各级统计人员培训中进一步增加统计法治教育的比重;要把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知法守法作为普法宣传的长期基础性工作,重点进行依法独立、真实报送统计资料的宣传教育,积极争取调查对象的支持配合。要积极创新普法宣传方式,充分利用新技术、新媒体、新平台,增强普法实效,打造全民知法守法敬法的新环境。

(二)加快制度建设,健全“不能违法”的防范机制。《条例》最为突出的特点,就是明确了与统计工作有关的各方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中的责任,首次以法定形式要求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要加快建立市、县、镇三级联动的执法机制,完善统计工作问责办法和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出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要健全统计弄虚作假举报制度,畅通社会参与统计事务管理渠道,培育社会监督员队伍。要加强统计信用制度建设,建立统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实施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联合惩戒制度,将统计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三)加大执法力度,完善“不敢违法”的惩戒机制。强化监督问责,加大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是《条例》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要求。要认真学习贯彻《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加强市县两级统计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参照国家、省统计执法监督机构设置,配备与职责任务相匹配的机构编制和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升装备水平,切实担负起对本地区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惩戒职责。要以查处统计弄虚作假为重点,加大统计执法办案力度,特别是对于领导干部干预统计数据,统计调查对象拒不提供或者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编造和篡改统计数据的行为,要下大力气严肃查处,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要加大统计行政指导力度,积极推进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督,要加大统计违法案件公开曝光力度,形成全社会共同打击统计弄虚作假的良好氛围。

贯彻落实好《条例》对统计事业发展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徐州市统计局将严格按照国家、省部署和市委、市政府要求,深入学习、全面贯彻执行《条例》,坚持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创新,全面提升统计服务水平,切实增强统计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为推进“两聚一高”建设“强富美高”新徐州提供扎实有力的统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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