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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点执业放开 鼓励大医生坐堂小诊所

 明日起,一批新的法规规章将正式实施,包括新版《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的办法》、商务部发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等五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的通知》。它们将改变你我的生活。

    昨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新《条例》)明起正式实施,允许符合条件的医师多点执业,意味着具备高超医疗技能的专家也可到小诊所坐堂,老百姓不需要到大医院也可享受到优质的诊疗服务。我市正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到2015年,初步建立起公立医院科学的管理体制、可持续补偿机制和规范的药品供应保障、医疗保障、人事薪酬、分级诊疗和监督管理制度等。

    变化1

    鼓励社会办医 不分内资外资

    截至6月底,我市共有民营医疗机构9685个,占全市医疗机构总数的54.3%;民营医院257个,占医院总数47.6%。但民营医院床位数为19846张,仅占全市医院总床位数19.5%。尚存在数量多、规模小、人才缺乏、服务能力不强、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为此,《条例》明确,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引导社会资本直接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结构。

    “鼓励在全市范围内开设三级综合医院,二级以上专科医院、中医医疗机构、康复医院、护理院,个体诊所。”市卫计委副主任王卫介绍,社会资本办上述医疗机构,只要符合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均应审批。

    同时,允许国(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合理设定境外资本的股权比例;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我市设立独资医疗机构。

    此外,《条例》对社会办医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如放开医疗服务价格,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变化2

    下放审批权限 缩短审批时间

    《条例》对市和区县(自治县)卫生部门设置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进一步下放设置审批权。

    具体来看,499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299张床位以下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99张床位以下的专科医院、民族医院、疗养院和康复医院全部下放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以充分发挥区县(自治县)卫生部门的管理职能。

    大幅压缩审批时间。《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核准时间由20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原核发《医疗机构许可证》时限由45日压缩至20个工作日。

   变化3

    允许多点执业 专家坐堂诊所

    《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允许符合条件的医师进行多点执业。鼓励公立医院的高级职称医生到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等。按条例,所有二级甲等医院及以上,具有高级职称并且执业超过3年的医生,将有资格到其他医院进行多点执业。

    王卫表示,“打破原有的执业限制,允许多点执业,让具备高超医疗技能的医疗专家前往民营医疗机构开展多地点执业,同时,鼓励高水平的医生在业余时间走出公立大医院,到基层医疗机构行医,加强高层次医疗人员流动”。

    此举意味着,市民到小诊所或民营医疗机构也可以挂专家号,让更多的患者享受到便捷、合适的优质诊疗服务,缓解看病难的问题。

    同时,我市将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如分级诊疗制度等。

    变化4

    把价格审批关 破看病贵难题

    面对市民看病贵的抱怨,《条例》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卫生和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作价的规范管理,严把价格审批关,从源头上杜绝乱设收费项目、重复收费和虚高价格等导致看病贵的因素。

    “今后,将加强对医疗服务收费、药品售卖价格及营销行为的监管,严厉惩治违反物价管理法规扰乱医疗市场秩序的行为”,王卫说,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同时,提倡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推广中医药服务,停止使用不直接产生疗效而增加诊疗费用的医疗耗材,减少高价药品和一次性耗材的使用,降低大型检查项目的收费价格。

    变化5

    严禁“收红包” 打击“潜规则”

    当前,我市少数医疗机构确实存在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违规执业问题。为此,《条例》强化了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从政府、主管部门、医疗机构三个方面明确了各自相应的监管责任,加强了社会监督、行业监督的力度。

    《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使用适宜的诊疗技术和药物,因病施治,防止过度医疗;医务人员不得收受红包、不得泄露病人隐私、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招揽患者就医等八项在具体执业活动中的禁止性行为。

    《条例》要求,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记录和评分结果。

    王卫说,“不管是公立还是非公立医院,将执行统一的监管标准,除了罚款,严重的还将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声音

    重医附一院党委书记许平:

    新条例保障 各方合法权益

    新《条例》把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防止过度医疗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更加有利于维护病员群众的合法权益。

    同时,新《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或者侵犯。发生医疗纠纷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有利于在保护患者利益的同时,维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刘艺:

    下放权限 让各方迎来利好

    《条例》下放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与审批的权限,明确划分市级与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的具体权限。这种权力向下流动的管制改革有利于发挥基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的积极性,也有利于整合全市卫生计生管理资源形成多层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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