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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多家省级医院4月起门诊或限号 专家门诊看病限时

3月17日,江淮晨报、江淮网记者通过走访省城各大医院了解到,4月1日起,包括省立医院和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在内的多家省级三甲医院都将对普通门诊、专家门诊和知名专家门诊进行限号。

与“限号”同步的是,今后患者的就医时间也将有所保证,其中患者在专家门诊的平均看病时间原则上不能少于10分钟。

 现场

    下月医院挂号或迎来“限号”

昨天,一张拍自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绩溪路门诊部内的《通知》引发市民关注。该《通知》显示,“根据国家卫计委医改要求,门诊自4月1日实行‘限时限号’”。

通知上告知的具体限号数量为:知名专家限额20号、专家门诊限额25号、普通门诊限额38号。除了限号,《通知》还提醒患者,该院门诊挂号费也将集体调价。

江淮晨报、江淮网记者了解到,根据省物价局现行规定,患者挂号时会同时收取挂号费及门诊诊察费。按照规定,挂号费为每次1元,诊察费分为普通门诊、专家门诊、疑难病门诊和知名专家门诊,价格分别为每次2元、4元、20元和40元。

根据安医一附院张贴的通知,4月1日起,该院知名专家挂号费调整为50元,专家门诊调整为20元,普通门诊调整为10元。按照规定,挂号费与诊察费合二为一。

    调查

    多家省级名医院将同步“限号”

虽然截至昨日发稿时还未发布类似公告,但是将在下月起执行限号、调价的省城名医院并不“孤单”。

记者昨天采访得知,包括安徽省立医院、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和安徽省儿童医院等省级三甲医院也将同步调整。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等市级三甲医院的工作人员则表示,尚未收到相关主管部门的文件。但有上述医院内部人士透露,省城三甲医院届时均将执行这一政策。

  解读

    专家门诊看病时间或不低于10分钟

很多患者都有过这样的苦恼,在医院排了大半天的队,真正和医生沟通的时间却没几分钟。本次调整不仅限定了挂号数量的“上限”,还限定了患者看病时长的“下限”。

“限号是为了优化服务流程,延长医生看病诊疗时间。”一家省级三甲医院的工作人员袁俊(化名)向记者透露,根据新规,届时医务人员每天与住院患者或家属沟通不少于5分钟,患者在专家门诊的平均看病时间原则上不能少于10分钟,在普通门诊的平均看病时间原则上不能少于6分钟。

    限号量为半天数,部分科室或不“限号”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医改文件要求,这里的限额是以每半天计。也就是说,参与限额的医院今后每天知名专家的限额是40个号、专家门诊限额50个号、普通门诊限额76个号。”

内部人士还解释称,并不是所有的科室都将执行限额新政。“比如部分医院的妇科、儿科会机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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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进分级诊疗制度 引导居民小病在家门口治疗

事实上,我省作为在全国率先启动省级深化医改综合试点的省份,实施“专家限号”并不突然。

根据安徽省政府上月印发的《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要求,今年4月1日起,除了提到包括城市公立医院在内的全市所有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降低医疗设备检查价格,提高手术费、治疗费、护理费和中医医疗服务价格,并将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外,还明确指出,我省将通过建立分级诊疗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医疗联合体、推广全科服务等措施,并力争到2017年基本形成分级诊疗制度。优先诊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诊的患者,将提高报销比例,未经基层首诊直接到二级以上医院就诊的非急诊患者,降低报销比例。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在县域内基本解决,2015年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

这样的话,到了2017年,我省居民将基本实现小病在家门口治疗,遭受重大疾病才往省城名医院跑。

“对专家、尤其是知名专家进行限号,目的就在于引导城市居民前往家门口的社区医院、乡镇居民前往乡镇医疗机构就医,而不是不管大病小病都往大医院跑。”一名内部人士分析称,“限号”将是我省推进分级诊疗制度的关键措施,能从根本上改变居民的就医习惯。

    配套政策或将近期公布

“限号”政策实施后,市民该如何挂号?涉及的各大名医院是否将增加诊室以满足多余的病人就医?

“挂号应该还是通过互联网、微信、电话和现场挂号这几种常规方式。现在问题在于如何在条件紧张的情况下,增加人手或者诊室。”分析人士称,各家医院都在等主管部门随后将下发的配套政策。

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与此次“限号”相关的一揽子配套政策有望于近期正式发布,届时这些疑惑也许都将有一个答案。

晨报记者 佟人冬/文 李福凯/摄

    ■相关链接

    我省将建立药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从4月1日正式启动,我省也将从4月1日开始,开展药品价格监测工作,建立起药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127种药品列入药品零售价格监测常用目录,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在当地选择2个经营规模较大、品种较全的医药公司进行监测。药品价格采集内容按采报价定点单位实际销售给消费者的零售价格采集。

药品监测规格的确定,制度中已规定的按制度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采报价定点单位自主确定,但必须是本单位使用的常用规格。为确保监测品种价格变动的可比性,监测规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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