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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警方称达赖集团煽动8人自焚致3人死亡

据新华社电 近期,四川警方成功侦破由达赖集团组织策划的系列煽动教唆胁迫自焚杀人案,抓获罗让贡求等2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据罗让贡求交代及查证,自2009年以来,其接受达赖集团指令,先后煽动教唆胁迫8名无辜人员自焚,造成3人死亡。

煽动教唆胁迫他人自焚

今年8月,四川省阿坝县发生多起自焚案件。四川省公安厅立即抽调警力,全力破案。经侦查,8月13日、15日,先后将主要犯罪嫌疑人罗让贡求、罗让才让缉拿归案。罗让贡求,男,40岁,四川省阿坝县格尔登寺僧人;罗让才让,男,31岁,四川省阿坝县牧民。

经查明,2009年2月阿坝县格尔登寺僧人扎白自焚后,罗让贡求接受境外达赖集团“藏独”组织“新闻联络小组”骨干夺安、三木旦等人的指令,收集自焚人员信息传递至境外。为进一步扩大影响,罗让贡求多次根据境外“新闻联络小组”要求,利用其在寺庙中的身份和影响,经常散布“自焚不违背教规教义”、“自焚者是英雄”等言论,并声称自己有关系,可以帮助自焚者在境外得到宣传、受到众人崇拜、提高自焚者及其家人的声望,并物色其侄子罗让才让共同煽动、教唆、胁迫他人自焚。

自焚信息发“藏独”组织

自焚事件发生前,罗让贡求、罗让才让都记录自焚者个人、家庭信息和拍照,并当面保证“只要你自焚,就一定把你的信息传到印度”。事后马上通过手机等工具,将自焚者照片、现场情况等信息提供给境外“藏独”组织。

此外,有几名群众受到罗让贡求、罗让才让的煽动、教唆,一度产生“自焚”念头,经家人和当地干部、民警及时劝阻,才得以幸免。还有两名群众为躲避罗让贡求的胁迫,被迫从阿坝县逃往外地躲藏,直到罗让贡求被警方缉拿归案后,两人才返回家中。

中国规定在藏区帮助他人自焚构成故意杀人罪

为依法办理近期藏区发生的自焚案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办理藏区自焚案件的意见》。

《意见》指出,近期在藏区发生的自焚案件是境内外敌对势力相互勾连,有预谋有组织策划,煽动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重大恶性案件,严重影响了当前藏区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大局。自焚案件中的自焚者不同于一般的厌世自杀者,普遍具有分裂国家的动机,并且对公共安全、社会秩序造成危害,其自焚行为属于违法犯罪活动。组织、策划、煽动、胁迫、引诱、教唆、帮助他人实施自焚,本质上是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严重犯罪行为。

藏传佛教讲究以慈悲为怀,以不杀生为根本戒律。然而,自焚事件的策划者披着宗教的外衣所做的违法犯罪行为,亵渎了广大信教群众对藏传佛教的信仰。《意见》明确指出,对幕后组织指挥策划的首要分子以及积极参加煽动、胁迫、引诱、教唆、帮助他人实施自焚的犯罪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要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予以严惩。对于自焚者本人,在明确其违法属性的前提下,根据其主观恶性大小、行为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形区别对待,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危害的,也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意见》指出,组织、策划、煽动、胁迫、引诱、教唆、帮助他人实施自焚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积极实施自焚,情节严重,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或者具有重要危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公共场所实施自焚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为实施自焚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按照犯罪预备处理;实施自焚行为,在燃烧时搂抱他人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公共场所实施自焚行为,未危害公共安全,但纠集多人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依照《刑法》规定,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为实施自焚、非法携带汽油等易燃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引诱、欺骗、胁迫实施自焚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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