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青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制约与监督的暂行规定》,进一步促进形成科学规范、阳光透明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
规定强调,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带领班子成员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动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管方向、谋全局、抓大事,不得直接分管下列五项工作:一是不得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不得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指定提拔、调整人选;不得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得将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干部提交会议;不得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不得在机构变动或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二是不得直接分管财务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和干预拨款、贷款、借款等具体业务工作;严禁个人擅自决定预算支出和新增财力的支出安排以及大额度资金支出,给予特定对象以特殊优惠、提供补贴、授予工程项目和政府合同,安排公共资源交易中的折让、各种税费的减免等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事项。三是不得直接分管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和干预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和药品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严禁指使或授意将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的项目进行场外交易。四是不得直接分管工程建设项目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工程招投标、房地产开发、质量监管等方面的具体事项;不得直接参与本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定标。五是不得直接分管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和干预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等事项。
规定要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应严格执行党务政务公开制度,除保密法规定的涉密事项外,推动所负责地区或单位的权力清单、职权行使流程及结果等事项及时、准确、充分地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好监督职责,对执行规定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严格追究责任,视情况予以批评教育、通报、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