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高立红 通讯员 张媛 韩娟)近日,经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红桥区法院以生产假药罪,判处黑龙江来津男子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1778,-0.0015, -0.02%)40000元。此案的成功办理,不仅使制造假药行为受到了惩处,还有效防止数百支假药流入市场。
刘某现年39岁,小学文化,无正当职业。他自2013年6月起租住在本市红桥区芥园道某小区的民房内,并把这里当做制造假药的“车间”。制作过程很简单,他利用在市场上收购的来源不明的液体及他人使用过的“诺和锐30”药瓶及外包装盒,采用注射器注入的方式,制造假冒的治疗糖尿病的药品胰岛素“诺和诺德”。
“诺和诺德”的生产公司发现刘某涉嫌制造其公司药品,于2013年10月17日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当天就在租住处将刘某抓获,同时在其租住屋内当场查获“诺和锐30”药瓶685支、包装盒2031个、空瓶1650个以及生产假药的作案工具。经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其中的285支为假药。案发后,涉案药品、包装物、工具均依法予以没收。
法庭上,刘某的辩护人提出,刘某在刚刚制造胰岛素时就被查获,所制造的药物并未外流,尚未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而且刘某制造的胰岛素其本人也使用过,其危害性应与其他制造假药行为有区别,加之初犯等原因,请求法庭对刘某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公诉罪名成立,涉案假药属胰岛素注射液,具有潜在的危害后果,应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悔罪表现,酌情采纳辩护意见,于是做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为了您的身体健康,当您患病时,请选择正规医院治疗,并根据医生处方,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药物,切勿贪图便宜,购买非正规渠道药品,以免危害自己的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