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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或直接在美国起诉外逃贪腐嫌犯

 一些国家对与中国签订引渡条约态度消极

  “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仍面临巨大的挑战和困难。一些国家对于与中国签订引渡条约态度消极。”昨天,外交部举行中外媒体吹风会,介绍我国开展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有关情况。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徐宏表示,呼吁世界各国与中方共同努力,避免成为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

  为海外追逃“铺路”30余年

  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徐宏表示,当前,腐败犯罪跨国性特点愈加明显,各国只有通过全面的国际合作,特别是加强司法协助、引渡方面的合作,才能让腐败分子无处可逃,让非法所得物归原主。

  自上世纪80年代,外交部及驻外使领馆即开始与有关部门配合,办理国际追逃追赃案件。截至今年11月,中国已对外缔结39项引渡条约(其中29项已生效),52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其中46项已生效)。徐宏说,西方发达国家系中国罪犯外逃主要方向之一。中国先后与法国、西班牙、澳大利亚、意大利、葡萄牙等西方发达国家签订引渡条约;与美国、加拿大、法国、西班牙、葡萄牙、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比利时签订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今年以来到现在,我们已经完成10项引渡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谈判,一年之内完成这么多谈判,前所未有。”徐宏说。今年10月,中美双方同意推动在调查、追踪、冻结、追缴、返还腐败资产方面开展交流与合作,重点追缴和返还腐败犯罪资产。

  外逃避责是痴心妄想

  徐宏说,由于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社会制度、司法制度等方面差异的影响,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仍面临巨大的挑战和困难。一些国家对于与中国签订引渡条约态度消极,一些外国法官由于缺乏对中国法律和司法实践的了解,而作出不予引渡或者遣返的判决。

  “克服这一障碍,首先要求这些国家增强政治意愿,摒弃偏见。我们也要与这些国家加强沟通,增进互信,妥善处理法律上的障碍,探讨务实、可行的合作方式与途径。”徐宏说。

  徐宏说,目前与美国之间比较大的障碍是两国没有签订引渡条约。在很多国家,没有引渡条约并不是障碍,双方可以基于互惠开展各自法律合作,但美国情况不同,美国法律规定只有在签订双边引渡条约情况下才能开展合作,即使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美国也认为不能作为引渡的法律依据。

  徐宏说,中方曾向美方提出可否签订引渡条约,“但美国似乎没有准备好”。在此情况下,只能采取其他变通方式,比如遣返,或直接在美国起诉,让犯罪嫌疑人在美国受审等。

  徐宏说,中国早就和澳大利亚签订了引渡条约,中国已经通过,但澳大利亚议会尚未批准。他透露,此次习近平访问澳大利亚期间双方也谈及此事,澳大利亚表示要加快批准。“可以预期,下一步肯定会有新的突破,腐败分子企图通过外逃逃避法律责任,这是一种痴心妄想。”他说。徐宏表示,呼吁世界各国,特别是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中国外逃腐败分子较为集中的国家,与中方共同努力,强化司法执法合作,携手打击跨国腐败犯罪,避免成为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

  “引渡”之路

  ?1990年4月,劫机犯张振海从日本引渡回国,这是中国第一起成功引渡案例。

  ?1998年成立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JLG),中美在包括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案的许多案件上进行了成功合作。

  ?2004年4月,通过JLG合作平台,中方成功将涉嫌侵吞中国银行数亿美元资金的主犯余振东从美国遣返回国。

  ?2012年8月,涉嫌巨额诈骗的犯罪嫌疑人高山在中方持续政策攻势和强大缉捕压力下从加拿大回国自首。此外,加方向中国遣返了潜逃12年的赖昌星,遣返了合同诈骗犯曾汉林,为李东虎、李东哲回国自首提供了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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