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山东省莱芜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获悉,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的积极性,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有效日期为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
据了解,就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而言,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行为的举报范围有两类:一类是针对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单位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瞒报、少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来少缴养老保险费,单位、个人分别或协同骗取养老保险基金的,个人利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违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骗取养老保险基金的,及其他违反规定,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另一类是针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包括未严格执行养老保险费征缴、待遇发放有关政策规定,违规降低缴费比例、减免养老保险费的;自谋或与相关单位、个人串通,帮助单位逃缴、少缴养老保险费,冒领、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贪污、截留、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及其他违反规定,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举报人采用实名举报,举报事项有明确被举报主体、符合举报范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且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证据事先未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掌握的,并经查证属实的,由所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给予奖励。对举报人的奖励金额按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金额的1%予以奖励,最多不超过5000元。对举报案情重大,且一次性追回社会保险基金超过50万的,对举报人按追回基金的1%增发奖金,最多不超过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