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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市县两级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整合年底前完成

[提要]10月14日,山东审议通过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我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进入了全面实施阶段。  齐鲁网10月23日讯(记者 蔡晓彤 杨婷婷)10月14日,山东审议通过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我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进入了全面实施阶段。今天上午,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刘俭朴,副厅长宋守军向各位介绍我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情况。

山东已登记的不动产证书仍有效 将逐步替换为新证

记者在发布会上获悉,山东将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原有各类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权利证书继续有效,通过产权变动逐步替换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在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始运转前,原各类登记机构仍按原有的工作模式正常开展日常登记工作,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具备颁发新证条件后,明确“新开旧停”的时间节点,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无缝衔接,坚决杜绝不动产登记业务中断,登记秩序混乱,群众办事不便等问题的发生,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平稳过渡。

山东在全国率先完成了省级职责整合和机构建设

2014年4月4日,省编委印发了《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明确将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到省国土资源厅,并设立不动产登记管理处,在全国率先完成了省级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2015年8月14日,省编办批复同意,在省土地调查规划院加挂省不动产登记中心牌子,为全省不动产登记工作提供技术性、辅助性支撑。

2014年6月,省委、省政府在《关于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鲁发[2014]11号)中明确提出:按照同一个事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最大限度地解决职能交叉和分散的问题。将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海域海岛登记整合到国土资源部门。在省委、省政府批复的17个设区市的《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中,均明确要求将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到国土资源部门。

青岛市颁发全国首批不动产权证书

作为全国不动产统一登记窗口工作联系点之一,青岛市于今年2月9日完成了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迅速完成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前的行政、技术准备工作。3月2日,姜大明部长亲临青岛,颁发了全国首批不动产权证书。

山东明确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能整合时间表 颁发统一证书

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是“四统一”的核心,是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组织保障,是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前提,也是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重中之重。国家要求年底前必须完成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

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关于推进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意见》,对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分工、机构建设、组织实施和时间节点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明确将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到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明确了有关部门不动产登记职责分工。将原来分散在各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到国土资源部门后,行业管理和交易监管等职责仍继续由原部门承担,同时要求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明确了市县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设置。《意见》明确整合组建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要求整合现有各类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和职责,组建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明确了工作时间节点。根据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总体工作安排,《意见》明确要求2015年11月底前完成不动产登记机构组建,人员编制调整配备到位,12月底前市县两级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全面运转,颁发统一证书。2016年第一季度由省编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山东将规范设立不动产统一登记服务窗口

指导各地统筹安排,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和窗口,明示办事指南、登记流程、申请资料目录和表格示范文本等信息,为社会提供“一站式”便民利民服务。加强服务窗口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制定统一的登记流程和标准。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群众申请登记、信息查询提供便利,切实将便民利民落到实处。

省国土资源厅将制定下发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各地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尽快对各类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及不动产登记操作系统进行融合、对接,形成新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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