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合肥12月24日电(记者 苗子健)近日,安徽省委印发了《安徽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12月24日下午,安徽省纪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该《办法》行了解读。
安徽出台“两个责任”追究办法
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强调:今年开始,尤其要突出问责,坚持“一案双查”,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中央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
去年,安徽出台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明确了各级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是个“正面清单”。《安徽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紧紧围绕《意见》相关条文,健全完善责任追究体系,细化“两个责任”追究情形,是个“负面清单”。在责任追究程序设计上,按照安徽省委落实“两个责任”意见的要求,形成了完整闭合的责任追究链条。
“出台《办法》,是落实中央要求的一项具体举措,压实‘两个责任’的现实需要,还是推进安徽党风廉政建设的客观要求。”安徽省纪委副书记李猛介绍说,《办法》紧扣安徽省委落实“两个责任”的意见,及时跟进全面从严治党,强化了责任追究的操作性和刚性约束。
不配合巡视也会被追责
《办法》共五章十八条,2900余字。明确了适用范围、责任追究的情形、方式和程序。特别规定了对领导干部终身追责条款。
安徽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党委(含党组)、纪委(含纪检组)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均在适用范围之内。
《办法》规定,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领导不力,落实‘一岗双责’不到位;侵害群众利益;领导、组织和支持查处违纪违法问题不力;不配合巡视工作”等10种情形的,要追究党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或者班子成员的主体责任。
《办法》还规定,对“不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三十条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查处不力”等10种情形的,要追究纪委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责任。
责任追究方式上,《办法》明确:对领导班子,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处理;对班子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同时,对从轻和从重的情节作出规定,并要求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分清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