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个人按缴费工资基数8%缴费
昨日,江淮晨报、江淮网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出炉,这意味着“养老金并轨”政策在我省正式落地。《实施意见》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同时明确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8%,设十年过渡期,此间养老金标准保低限高。
个人缴费8% 单位缴费20%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比例为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比例为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改革后 养老金怎么领?
“老人”
本实施意见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新人”
本实施意见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中人”
本实施意见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工作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缴费未满
年的
本实施意见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工作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执行。
机关事业单
位离休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十年过渡期内“保低限高”
实施新政策以后,养老金标准是否会降低,特别是“中人”即改革以前已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人员的待遇问题备受关注。我省政策提出10年过渡期,确保“中人”的待遇不降低。
过渡期为2014年10月1日-2024年9月30日,过渡期内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低于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计发。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高于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的,在按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计发的基础上,对新办法超出老办法的部分按一定比例发放。对超出的部分,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化繁为简
新办法计发待遇≤老办法待遇 按老办法发放
新办法计发待遇>老办法待遇 过渡期10年
举例来说:
新办法(3500元)>老办法3250元
第一年退休3250+250*10%=3275
第二年退休3250+250*20%=3300
……
第十年退休3250+250*100%=3500元
■链接
建立职业年金 个人缴4%
《实施意见》称,为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缴费工资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
同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
劳模等不再增发 基本养老金
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不另增加基本养老金,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而对于改革前已经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也不另增加基本养老金,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但资金从原渠道列支,退休补贴标准根据平衡衔接的原则另行确定。晨报记者 琚园园 通讯员 谭全武